监管网络支付,须防利益“重新洗牌” | |
http://www.CRNTT.com 2010-06-23 10:09:26 |
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在网站上公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未经央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络等支付业务。已经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应于2011年9月1日前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逾期未取得的,不得继续从事支付业务。 所谓“从事网络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明眼人一看便知,说的便是以支付宝、财付通、快钱为代表的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 随着互联网的日益普及,中国已拥有世界上规模最庞大的网民群体,网络购物也从少数人追捧的时尚推广为越来越多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2009年中国1.08亿的网络购物用户和45.9%的年增长率就是一个明证。在这种大背景下,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应运而生并蓬勃发展,可以说是顺理成章的事。 但倒退十年,情况可能并非如此。涉及C2C(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的支付因为单笔交易金额低、成本高,早期并不为多少人所看好,一些握有雄厚资源的国字号金融机构更看重的是金额庞大的银行间、银企间的支付和清算业务;相反,像淘宝这样的民营企业则不嫌肉少骨头多,这么多年一直坚持下来,终于等到了柳暗花明的这一天。 就目前国内现实环境来看,将网络支付企业纳入监管,进行资质甄别,已是刻不容缓:由于中国信用体系不完善,加上第三方支付企业已多达百家,可谓鱼龙混杂。譬如,几年前上海就曾传出一家小型第三方支付企业卷款而逃的事件。防患于未然,此其一。 其二,第三方支付平台中的大量资金沉淀,如缺乏制度管理,则存在资金安全隐患和被非法挪用的可能。据粗略估算,目前每天滞留在第三方平台上的资金已高达数百万元。 第三,电子货币发行的合法性有待明确。在腾讯财付通支付平台中,其发行的Q币已充当了硬通货的角色。面对金融电子化的新形势,央行必须尽早明确电子货币发行权,从而规范金融秩序。 其四,近年来围绕第三方支付平台频频引发的金融犯罪案件,也为加强监管敲响了警钟。2009年3月银监会曾向国内各银行下发了《关于“支付宝”业务的风险提示》,明确指出第三方支付企业存在信用风险、网络黑客盗用资金风险、信用卡非法套现风险、发生洗钱等犯罪行为风险和法律风险。此外,对于一些资金和技术较弱的第三方支付企业,一旦网上支付安全系统存在严重疏漏,将导致用户银行账号、身份证号、交易密码等信息泄露,给成千上万的人带来直接财产损失。 最后,在全球范围内,对第三方网络支付企业进行监管也是大势所趋。从国际通行做法来看:一是美国模式,将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视为纯粹的货币转账企业或是货币服务企业,如美国财政部仅要求企业在 “金融犯罪执行网络”注册,接受联邦和州两级的反洗钱监管,及时上报可疑交易;二是欧盟模式,即规定第三方网络支付媒介只能是商业银行货币或电子货币,这就意味着第三方网络支付企业必须取得银行业执照或电子货币公司的执照才能开展业务。 2009年4月,央行只是要求从事支付清算业务的非金融机构进行登记;而现在则明确强调企业必须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才能获得资质。显然,监管部门的偏好已从美国模式转向欧盟模式。当然,在中国金融安全体系尚不健全的情况下,为保障公众财产安全,采取相对严格的管理本身无可指摘,从长远来看,这也是利于这一行业的健康发展。 然而,这一纸行政色彩浓厚的管理办法,特别是放弃登记制度,转而采用更为苛刻的“牌照”制度,又不能不让人产生有人会借此对整个行业进行重新洗牌的联想。因为中国与欧盟不同,后者早已不复存在强大的国有经济,发放牌照对于私有企业不存在任何不公。而中国则不然,从以往汽车、通信、银行、新能源等行业发放牌照的经验来看,拿到牌照的大多是国字号企业,而民营企业最多只能忝陪末座。 2009年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年交易规模已达6000亿元,其中,支付宝一家所占的市场份额就高达49.8%,保持了行业的绝对领先地位。根据艾瑞咨询的预测,到2012年,中国电子支付行业交易规模更将超过2万亿元。如此巨大的蛋糕必将吸引越来越多的进入者。目前,包括银联、超级网银,甚至中国移动在内的一批国字号巨头已经或正准备大举进入这一领域。 因此,通过颁发牌照来对第三方网络支付企业加强监管,这既可以成为一桩好事,也可以成为一件坏事。结局如何,尚难预料,且让时间去检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