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智囊阔论 】 【打 印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 
赵作海的“顾大局”与司法机关的讲政治

http://www.CRNTT.com   2010-05-14 10:00:56  


 
  是什么让检察院不再坚持自己的意见呢?在该案中政治明显压过了法律。公安机关却并未因检察院的退回卷宗认定赵作海无罪将其释放,而是超期羁押。三年后,公安机关在清理超期羁押专项检查活动中,将该案提交商丘政法委研究,商丘政法委召开会议进行“集体研究”。这个“决定性”的会议之后,商丘市检察院在没有增加新证据的情况下,一反前三次的态度受理此案。商丘市中级法院也很快判决赵作海故意杀人。律师对赵作海做了无罪辩护,法庭没有采信。赵作海在法庭上陈述,自己遭到刑讯逼供,法官没有理睬。当地公、检、法整套程序却开足马力、高效运转,赵作海就成了“杀人犯”。

  检察院是不情愿的、法官是违心判案的……事到如今再后悔当年也无法弥补带给赵作海一家的创伤,我相信当地司法机关一定会反思,但不应该只局限于在法律层面的检讨,不解决党政机关对法律运行的干涉,对赵作海冤案的反思也绝不会彻底,更不会有效。

新闻链接:沈彬:刑拘赵连海案警察,又一次违法的开始?

  2010年05月14日 东方早报 沈彬( 上海 律师)

  赵作海的冤案有了新的进展,5月12日,商丘市检察院已经正式立案,且决定对当年的三名办案警察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涉嫌的罪名是“刑讯逼供”,目前两人已经被拘,一人在逃。(《东方早报》5月13日)

  检方如此迅速地刑拘当年刑讯逼供赵的警察,引来公众的喝彩声一片。但,这可能蕴含着一个严重的法律错误,甚至可能是又一次违法的开始,又一次让权力战胜了法律。

  因为11年前刑讯逼供的罪行,已经超过了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刑法》第87条: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后就不再追究。而《刑法》第247条规定刑讯逼供罪的最高刑为三年。即刑讯逼供罪的追诉时效为五年,而警察刑讯逼赵的行为,发生在十一年前,早已经过了追诉时效,司法机关不能再追究这一罪行。

  笔者没有想为三位警察辩护的意思,只是想说:司法必须忠于法律,司法机关不能一误再误。据报道,当年赵案因为证明不足、事实不清,检方曾经三次将案卷退回,最终在当地政法委的压力下,司法机关定了赵的死缓的罪。当年司法机关没有坚持“罪疑从无”的原则,屈从于权力。现在,三个警察的11年前的罪行,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依然被追究,这是再一次的屈从吗?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