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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经济协议第二次协商 成果评估

http://www.CRNTT.com   2010-04-14 11:38:02  


 
            (三)研析意见

  1、ECFA协商的“快、易、少”原则

  大陆主谈代表、商务部台港澳司司长唐炜在协商会议开场致词时就表示,将秉着“快、易、少”原则,尽早就ECFA主要内容达成协议。该原则在共识中则表述为“急迫性”、“必要性”及“较易达成协议”等原则。

  所谓“急迫性原则”(“快”),主要是指2010年1月26日ECFA第一次正式协商时,两岸均有默契,希望五六月完成签署工作,特别是东协与大陆的自由贸易协定已于2010年1月正式生效,中国大陆与东协成员的九成进出口产品将免关税,但台湾还要缴较高的关税,竞争力大减,未来韩国与日本加入东协的区域经济整合,台湾产业势必面临更严峻的挑战,尤其是近年来韩国在大陆的市场占有率自二零零五年开始已超越台湾。两岸希望尽早签署ECFA,所以在订立早收清单时就要“求易”和“求少”。

  “较易达成协议原则”(“易”)是指先把较没有争议的降税项目列入清单。因为在WTO架构下签订ECFA这类“双边免关税协定”,一般原则都是“十年内逐渐消除双方关税”。但为了尽早展开经贸合作,协议的双方都会遵循先易后难的原则,彼此先开放部分市场,以后再分阶段进行商谈。

  至于“必要性原则”(“少”)主要是指早期降税的项目不可能在短时间内面面俱到,某些项目可留待往后再协商。例如,中国大陆与东协在二零零二年签署“东协─中国全面经济合作架构协定”后,仍于二零零四年和二零零五年就某些降税项目进行谈判。

  虽然两岸未就具体的早期降税项目达成共识,但确立了“快、易、少”原则,使各自的协商人员能在共同的方向和理念下订立早收清单,令后续的协商工作事半功倍。

  2、守住不开放大陆农产品的原则

  对于在野党质疑签署ECFA将对台湾农业造成双重打击,政府一再重申两岸洽签经济协议绝不会进一步开放中国大陆830项农产品进口,未来倘台方与其他国家洽签自由贸易协定,依据WTO目前已生效的自由贸易协定案例,针对重要农产品,台方可以主张延缓自由化期程,甚至可以主张例外排除,因此对农业不会有冲击。对此,大陆在协商共识中,表示充分了解台湾农民的关切,故在商谈中未要求台方进一步开放大陆农产品输台,在其早期收获要价中亦将不包括农产品,充分显示台方在协商过程中“努力争取我们要的、努力守住不开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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