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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机关不独立 肃贪难昭公信力

http://www.CRNTT.com   2009-07-13 12:07:43  


不少陈水扁擢拔的台湾将领据说是花钱买到的
  中评社台北7月13日讯/台湾“行政院”中央廉政委员会委员陈长文今天在《中国时报》登出文章“廉政机关不独立,肃贪难昭公信力”。作者提出:“我们就应慎重思考,是否要将政风系统从行政机关独立出来,交给如‘监察院’这样的‘行政院’以外机关;而同时,在检察系统上,当遇到重大的贪渎案时,设计如曾在美国尼克森‘总统’的水门案与柯林顿的白水案中,扮演重要功能的独立检察官制度。”文章内容如下:

  “国防部长”陈肇敏发表肃贪报告。总共清查四、五万件案件,最后移请高等军事法院检察署者,计四十八件一四二人。而这一四二人当中,将级军官高达一一四人。陈部长也为军中风气败坏向国人致歉。 

  这样的数据,引起许多的讨论与质疑。但笔者认为,浮面地去谈这些数据其实意义不大。比方说,四、五万案仅移送四十八件,移送率仅千分之一,是代表军中廉风大于贪风?还是肃贪不力或缺乏决心?又如,移送者中,将级军官一一四人,几占国军将官员额的三分之一,是代表“国防部”有打老虎的决心?还是显示军中高层的腐化堕落? 

  像这样一种数据,两种解读的情形,注定使得这一场“肃贪发表会”沦为官员解读一套,而媒体解读另一套的局面,怎么也说不清。这时,应该要进一步问其实是,为什么这些数据无法昭聚公信?说穿了,这背后最大的不信任,和蓝绿无关,而是制度上就不存在让军方办弊案的期待可能性。 

  一个最简单的问题是:我们如何期待军方自己办军方的弊案呢?当军方的政风系统和军事检察系统没有独立性,“听令于”同一个军事首长,而军事政风人员与军事检察人员又都是同一个系统训练出来的人时,我们如何期待这些政风与检察人员,在侦办官长涉及的贪渎案时,不受官长权力的干扰?或不受自己心中同袍相护之情的影响呢? 

  而军事系统长期以来又是一个相对封闭保守的机关,加上“国防机密”的保护伞使其透明度长期不足,凡此种种,都再再降低军方独力侦弊的可期待性。而更糟糕的是,“国防”预算、军事采购动辄百亿、千亿,庞大的利益诱因加上不透明且封闭的体系,这当然使得军方容易沉陷在挥之不去的弊案阴影之中。 

  论述至此,其实所谓“制度性的解决机制”就十分明显了。那就是要渐次地将政风系统乃至于军事检察系统从军方分割出来,至少在非战争状态的平常时期,肃贪的相关机制必须脱离军方而独立。 

  而事实上,不只军方如此,行政机关的政风机制乃至于检察机制也应加强其独立性。基本上,台湾的司法权运作处在二分的状态,法律上意义的司法机关是法院,但法院法官的被动属性,使其并不具备完整的、主动的调查案件功能;案件调查与搜证,主要由检察机关负担。这种分工在一般司法案件上并无不妥,因为不论是司法或检察机关,都是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中立者。 

  但在贪渎案中,由于涉案者很可能是政务首长乃至于“总统”,则当政风人员乃至于侦办贪渎的检察官,其升迁、考绩仍受制于行政权时,就很难客观期待其能充分发挥防腐的功能。 

  这时,我们就应慎重思考,是否要将政风系统从行政机关独立出来,交给如“监察院”这样的“行政院”以外机关;而同时,在检察系统上,当遇到重大的贪渎案时,设计如曾在美国尼克森“总统”的水门案与柯林顿的白水案中,扮演重要功能的独立检察官制度。 

  这样的独立检察官,是在“国会”要求下,由“检察总长”在司法院的监督下任命的非常设机关。而“检察总长”不能干涉独立检察官的调查;至于独立检察官的人选则须从原有检察系统外的民间法律专家中挑选。像这样的独立检察官就任后,行政系统即很难加以箝制,比较能免除官官相护的疑虑。 

  如刘兆玄院长所指出,“国防部”向来是封闭单位,不能自己玩自己的,制度设计除了内控,也要加入外面监督的力量,让其他机关可参与防弊机制。其实这样的道理不仅是对“国防部”如此,对“行政院”何尝不是?制度的改良不是着眼于一首长、一任期,而是长久之计,既然“总统”和“院长”都不断强调要在“制度面”思考肃贪,就不妨加强廉政机关的独立性,减少他们可能受到的行政系统的干扰,超然地为“国家”的政风把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