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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委会热衷难民法难道也要搞一边一国论?

http://www.CRNTT.com   2009-02-26 06:44:37  


 
  实际上,陈水扁领导下的“陆委会”,在其主委陈明通、副主委游盈隆等人的热然鼓吹下,要藉着为收容难民立法,而将大陆和港澳、西藏居民列为“外国人”,以凸显和具体落实“一边一国论”,并以此来否定“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和“港澳关系条例”中对大陆居民和港澳居民“非中华民国政府管治的本国人”的定位。但意想不到的是,坚持“一个中国”原则,上台后也曾多次重申“一中宪法”的马英九所领导下的“陆委西藏居民会”,竟然对凸显“一边一国论”的“难民法”也是持抱积极的态度,并先后两次主动向“行政院”提报将“难民法”列入优先审查法案之一,而且连其旨在接济援助潜逃到台湾的大陆异议人士及西藏分离主义分子的“难民法”的立法原意和具体条文内容,也原封不动。相比之下,马英九提出的允许港澳居民免签证入境以推动台湾旅游业的政策指示,“陆委会”却是不闻不问,甚至连陈明通针对曾经批评陈水扁“台独”言行的港澳人士所实行的限制入境裁示,也执行如仪。

  据暸解,“陆委会”先后两次主动向“行政院”提报将“难民法”列入优先审查法案的“难民法”,就是陈水扁主政、陈明通执掌“陆委会”时期拟制的《难民法草案》,一字未改。而且,就连“双陈”时期计划一俟《难民法草案》获“立法院”通过,“行政院”或其下属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还将制定《难民法》的施行细则,其中对中国大陆居民和港澳、西藏居民中的“难民”身份的认定,将会包括法轮功学员、民运团体人士、地下宗教团体人士、持政治异议者……等,也是“按既定方针办”。 

  本来,台湾当局按照国际惯例就收容难民问题进行岛内立法,是其行政管理所需,无可非议。但问题是,“陆委会”却延袭“双陈”时期的做法,趁制订《难民法》之机,将“一边一国论”引进其中,亦即是将本属一个国家内部的居民,当作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这就不但是严重抵触联合国《关于难民地位议定书》对“难民”国籍的定义,而且也是公然向北京作出挑衅:既是要在法理上大搞“一边一国”,又是要在政治上公然挑战北京的打击西藏分离分子、法轮功、民运份子的政策底线。 

  实际上,按照联合国《关于难民地位议定书》的规定和国际惯例,关于“难民”身份的确定,必须具备以下两方面的条件:

  一、客观条件。即该人羁身于其本国或经常居住国之外,且不能或不愿接受其本国保护或返回其经常居住地国。这是难民与其他一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重要区别之一。依《关于难民地位议定书》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某一符合难民条件的人如已自动接受其本国的保护,或于丧失国籍后又自动重新取得原国籍,或已取得新的国籍并受其新国籍国的保护,或已在过去由于畏惧遭受迫害而离去或躲开的国家内自动定居下来,则该人即不得再作“公约”定义下的难民而受“公约”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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