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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振英谈一国两制:为了祖国的完全统一 | |
http://www.CRNTT.com 2022-07-22 00:07:59 |
自从1984年中英谈判尾声开始,我参加了香港回归的全过程,包括参加起草《中英联合声明》(附件三)、起草《基本法》、预备工作委员会和筹备工作委员会四个阶段的工作。回归后也在行政会议和行政长官等岗位上实践“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今天,我简单谈几点个人的经验和体会。 首先,25年的经验说明,在一国之内实行两种制度,是完全可行的。香港今天的经济制度和社会制度(包括司法制度、法律制度、政治制度、货币制度、金融制度、产权制度、教育制度,以至交通制度和语文制度)都有别于我国在内地实施的主体制度。 在香港回归前的过渡期间,有世界知名的美国经济学家公开表示:一国之内,不可能有两种价值不同、发行机构不同、发行方式不同和流通性不同、兑换性不同的货币并存,如果香港在回归后继续使用港币,流通量较小的港币必将被流通量较大的人民币取代。过去25年的实践经验说明,一国之内确实可以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货币并存,而且可以互相兑换。以港币为法定货币、自由流通、自由兑换的香港,不仅保持了港币,而且在实施“一国两制”下,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离岸人民币市场、和中国最主要的国际金融中心,而香港的金融服务业也成为了香港GDP最大的贡献者。人民币和港币的并存,说明了“一国两制”的可行性和兼容性;香港的离岸人民币业务和其他相关的金融业务,更说明了“一国两制”的生命力。下去,在“一国之内,两币并存”的大环境下,内地和香港还可以发展出更多的、对内地和香港甚至国际投资者都有利的金融活动。 第二,1982至1984年和英国政府谈判期间,中国政府坚持主权原则,顶住了英方打的“国际牌”、“经济牌”和所谓的“民意牌”,坚决和全面反驳了英方提出的所谓“三个条约有效论”,毫不含糊的反对英方搞“三脚櫈”的图谋,坚决按照“一国两制”方针收回香港,说明了中国政府对主权和领土完整根本原则的坚持。 第三,“一国两制”的实施是具体的和根据法律、依靠法律的。用《中英联合声明》的说法,就是以“《基本法》规定之”。中国政府在1985年《中英联合声明》批准书互换之后,马上开展了《基本法》的起草工作,在1988年公布了《草案(征求意见稿)》,在1989年公布了《草案》,最后在1990年颁布了涵盖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政治体制、居民权利和义务、经济等160条条文的《基本法》。起草工作用了将近5年,而且主动和广泛征求意见,反覆讨论,深入讨论,理性讨论。同样值得注意的是,《基本法》不仅是香港法律,同时是全国性法律,全国遵守。因此,要评价“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在香港有没有贯彻好,有没有落实好,不能从念和印象层面讨论,必须以《基本法》的条文内容为标准。 第四,《基本法》的制定方式和条文内容都是有充分民意基础的。1985年至1988年,我是《基本法》谘询委员会的执行委员, 1988至1990年,我是谘询委员会的秘书长,不仅听取180名来自香港各行各业各阶层和各年龄层委员的意见,同时深入和有系统性地就《基本法草案》和《草案(征求意见稿)》在全港进行了迄今规模最大、时间最长、最深入和最有系统性的谘询工作,形成大量不同性质的文字报告,向全国人大的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如实反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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