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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和平促统实力反独的思考

http://www.CRNTT.com   2021-12-27 00:03:18  


 
  四、“一国两制”台湾方案的制度设计权、解释权和话语权

  “一国两制”的台湾方案是习近平在大陆《告台湾同胞书》发表40周年纪念会上的讲话中提出,“探索‘两制’台湾方案,丰富和平统一实践”的建议。“一国两制”的提出,本来就是为了照顾台湾现实情况,维护台湾同胞利益福祉。“一国两制”在台湾的具体实现形式会充分考虑台湾现实情况,会充分吸收两岸各界意见和建议,会充分照顾到台湾同胞利益和感情。在确保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前提下,和平统一后,台湾同胞的社会制度和生活方式等将得到充分尊重,台湾同胞的私人财产、宗教信仰、合法权益将得到充分保障。⑬习近平在此继承了毛、邓在国家统一的事业中,“照顾台湾现实,维护台胞福祉”的政策精神,又增加了“台湾方案”的建议。此一建议就是把毛、邓政策精神进一步化为“政策”的“设计权”,有了“设计权”的台湾必然可以使得“一国两制”的内容,更加符合台湾自主的需求,这也正是当年港澳同胞所没有的权利。“台湾方案”攸关台湾,何况有了方案“设计权”就同时拥有在未来的争议中拥有部分“解释权”,以及宣导及解说方案的“话语权”、方案的参与设计权:“一国两制”自邓小平提出之后,一直祇有政策大网,未见具体内容;其后的港、澳的“一国两制”,基本上是北京的法律专家、学者,从法律的角度,去设计回归后,想像中港、澳应该的治理之道。结果在新的法理构想和现实的法律及行政框架,新的法理设计和公务人员的实际执行之间,磨合的成本,磨合的时间,都要复杂得多。因此,台湾方案的“一国两制”,就是统一后长治久安的关键安排。其次台湾参与的制度设计,可以完整地体现台湾角度去思考的“一国”。具体而言,可以从台湾“让渡”哪些权力,如何让渡来体现“一国”,这与北京如何看待一国之下的“两制”,以至哪些权力应该保留,如何保留,来讨论。两方之间进行建设性、理性的对话,共同创造相对可行的“一国两制”。其三是在“一国两制”的设计中,必然涉及未来对“两岸关系及纠纷化解指导原则”和“两制关系及纠纷化解指导原则”。前者若是两岸之间的社会矛盾,以人民矛盾为主;后者是公权力的矛盾、价值的矛盾等。所以台湾放弃新制度的设计权,便是放弃对未来台湾的自主性和主体性的权利,也是台湾自我保护权利的放弃。

  纠纷的参与解释权:任何的政策、法律无论设计多完备,设想多周延,都不可能因应所有的情况;加上岛上顽固分子和外国反华势力对于这样的变局,必然心有未甘。因此,必然非法地、合法地破坏此一制度、挑战新兴状态。其实这些状态,都还不难因应。另外时间的推演,可能预见的未来的纷争,虽然必然也是多种多样,而实际的有效因应,完全依赖新制度的解释权,可以推论的终极的解释,必然是属于授权机构。但是台湾如果是制度设计的参与方,则授权机构在长治久安的大目标、大原则下,在解释之前,必定以台湾的解释为参考。换言之,台湾的方案设计者的身份,自然会拥有制度的解释权,从而长期地、完整地确保了台湾人民在“一国”之下的自主与福祉。也许有人认为,不参与设计也可以争取到“解释权”,然而毫无疑问地参与设计的解释,是更有说服力的。特别是上述两类矛盾中,两制的矛盾,常常又是反对者煽动社会动乱的突破口。如何在法理上、逻辑上突出“一国两制”的理性精神和长治久安的民本精神,参与者的解释必然更加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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