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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瑞仑:两岸应互相开放法律业务 | |
http://www.CRNTT.com 2016-09-10 00:29:52 |
郑瑞仑指出,相对于大陆已开放台湾人民参加统一司法考试、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政策,台湾方面截至目前为止尚未开放大陆律师在台湾执行律师业务,也尚未开放大陆律所在台湾设点或设置分所。 “固然在法律制度上,大陆律师或大陆律所目前仍无法在台湾正式提供法律服务,但正如同80年代末期到90年代初期,台湾律师及台湾律师事务所前往大陆开疆辟土一般,大陆律师及大陆律所似乎已透过间接的管道在台湾为来台陆资企业甚至是台湾企业与人民提供法律服务。” 郑瑞仑认为,两岸应尽量开放两岸律师合作机制,为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提供更多发挥的空间和管道,为两岸人民提供更加充分、精准和及时的法律服务。“实施改革开放已有相当时间,两岸彼此开放经贸交流、大小三通也已奠定良好基础,甚至在可预见的未来,持续开放显然是发展趋势,所以法律服务理应更具弹性。” 郑瑞仑认为,两岸律师交流应以互信互重为基础。“律师是具有专业性质且肩负社会使命的服务业,海峡两岸律师的养成,基本上也都是经过严格且严谨的程序所造就,对于同属专业法律服务提供商的两岸律师而言,互相尊重彼此的专业,互相信任彼此的立场以及在司法制度上所扮演的角色,相信是两岸律师未来持续深化交流所应有的认知与修为。” 郑瑞仑表示,两岸律师应共同把饼做大,共创双赢。“在两岸开放法律服务市场的议题上,有相当比例的同道对于开放法律服务市场彼岸同道存有疑虑,甚至采取反对的立场,主要原因在于担心市场开放后,彼岸的律师同道将瓜分本已竞争且几近饱和的法律服务市场,台湾律师同道对于上述情形的顾虑,尤其比大陆同道来得更加明显。” 对于这种顾虑,郑瑞仑表示,只要是对等开放,理论上两岸律师彼此机会均等,换言之,开放此岸市场给彼岸同道的同时,彼岸市场也正为此岸同道而开启,因此,似乎不存在根本拒绝开放法律服务市场的必要性与正当性。 “从另一个角度而言,律师的任务,在为当事人提供最佳的服务,创造最佳的利益,对于两岸交流日渐频繁、深化所衍生的跨境商务、财产或身分法律争议,由两岸律师携手合作为当事人提供最高质量、最有效率的法律服务,相信对当事人而言绝对必须。” 郑瑞仑于1999年获台湾律师高等考试及格 ,2009年获大陆司法考试合格,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博士候选人,现为台湾瑞瀛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上海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仲裁协会仲裁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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