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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两岸关系若干基本概念界定澄清

http://www.CRNTT.com   2016-04-24 00:11:43  


 
  主权国家与主权中国

  主权国家的形成与确立要追溯到1648年的威斯特利亚和约。结束17世纪欧洲30年战争所签订的威斯特利亚和约的重要历史意义之一,是规定了主权国家独立平等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主权国家对本国领土与国民具有最高管辖权,对外是独立的、不从属于任何其他权力,主权国家之间是平等的。主权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是当代国际体系与国际秩序的基石。197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确认:各主权国家一律享有主权平等,包括各国法律地位平等、每一国均享有充分主权之应有权利、国家之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得侵犯、每一国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 社会、经济及文化制度等。

  主权是国家的实质。在一个主权国家之中,除了一个主权国家体制之外,还可以存在多个非主权国家体制。一个政治实体如果具备拥有主权的国家体制,那么就是实质性的真正的国家,即主权国家(Sovereign State)。当代一些主权国家除了拥有主权国家体制之外,其国内还包容存在着一些具有非主权国家体制的政治实体。这些政治实体(States without Sovereignty or Non-Sovereign States)虽然也具备国家体制,不仅有宪法,甚至还会有国旗、国号与国家元首,也可称为“国”,但却不拥有主权。具有非主权国家体制的这些政治实体不是实质性的真正国家。美国50个州加联邦共有51个国家体制(States),只有联邦体制才是主权国家体制(Sovereign State)。德国有17个国家体制(States),其中16个没有主权的国家体制称作为各州体制,联邦体制为主权国家体制。俄罗斯国内包含有22个自治共和国体制,只有联邦体制才是主权国家体制。

  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目前领土上存在着两个国家体制,即在中国大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制与在台湾实施的“中华民国”体制。这两个国家体制在自身法理上都覆盖由中国大陆与台湾构成的全中国领土,都自称拥有中国主权,但其实际有效性却只能分别局限在台湾海峡两岸。“中华民国”体制作为中国的主权国家体制基本上不合格。当前的“中华民国”政府脱离了构成中国主要部分的中国大陆与大部分中国国民。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体制作为中国的主权国家体制也并不完全合格。中华人民共和国体制自1949年创建以来,至今仍未能实现在包括台湾在内的全中国领土有效实施。1912-1949年期间,中国的主权国家体制是中华民国体制。1949年至今,主权中国的政治形态是不正常的,即中国一直未能形成一个实际有效覆盖全中国领土与国民的主权国家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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