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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在美国起诉中国贪官

http://www.CRNTT.com   2014-11-28 11:43:19  


贪官背后往往有“贪内助”,而参与了犯罪的贪官家属也可能在美国被起诉
 
  不管刑事,直接打民事官司也可以,就是费时、费力、费钱

  民事诉讼相对于刑事诉讼来说要容易得多。所以被认为是一个非常好的向外逃贪官追责的路径。追回贪官的赃款,既挽回损失,还能够断了贪官的财源。

  当然,以上都是最理想的说法。实际情况难多了。所以公开报道的海外成功追赃的民事诉讼案例真是屈指可数。在美国,目前唯一公开的一起是前述的中国银行向“二许”追赃。但是情况特殊,并且真正的大头在加拿大,所以参考性不强。倒是有一起不在美国,在澳大利亚的民事诉讼追赃可以做参考。被诉方是原北京市城乡建设集团副总经理李化学。只是过程非常艰辛曲折,为了顺利起诉,中方不得不聘请了一名当地律师。付出和回报存疑。办案人员彭唯良检察官的原话是:“在国外打官司,经济上必须有坚强的后盾来支持。另外,由于语言上的障碍,有些我们想通过律师要达到的目的,律师不太了解,返工的次数比较多。”

  当然,这里需要说明的一点是,民事诉讼的主体也不宜是中国政府,而是具体的单位。所以在北京城乡集团的案子里,尽管检察官们为民事诉讼付出了大量的努力,但还得找来单位做原告。

  目前经验看,最省事、有效的是争取到美国司法部的最大限度合作

  说一个台湾地区的例子。陈水扁弊案爆发后,被美国司法部发现,陈家用“不法所得”在美国购买了两处房产。后来,由美国司法部出面进行没收。美国司法部也需要向法院提出诉讼。这其实是属于美国的一个“腐败政府国家资产追回”计划。这个案子最后的结果是,法院支持了美国司法部的请求,陈家房产被拍卖。而根据相关法律,拍卖所得美国是有权分得一部分的。

  由美国司法部出面提起诉讼,恐怕是最好的办法了。而这需要两点:第一,还是追赃国的申请和完整的证据;第二,则涉及到一个积极性问题。对追缴财产进行分享也是国际上一个比较流行的做法,可以大限度地调动赃款流向国的积极性。不失为一个参考。

  结语:看来,在美国起诉贪官确实可行。但是,不管是追人还是追钱,都存在一个和美国的紧密合作问题,不然也是白搭。(腾讯评论今日话题2014-11-28 第299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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