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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权利调整角度看财税体制改革

http://www.CRNTT.com   2014-08-06 09:09:19  


 
  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的关系:集中体现在税收法定和预算制度两个方面

  文章称,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中,在“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部分明确提出: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监督职能。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也明确指出改进预算管理制度的具体要求是:强化预算约束、规范政府行为、实现有效监督,加快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现代预算制度。

  现代财政制度中,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的关系集中体现在税收法定和预算制度两个方面。中国现行的十八个税种中,只有三个税种是依据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征收的,其余税种则按照授权立法由国务院制定《暂行条例》进行规范,未来随着税制改革的推进和税制的成熟,应按照税收法定的原则逐步减少授权立法并最终实现所有税收由人大立法。在预算制度方面,在完善现行的全口径预算管理体制,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编制政府资产负债表的基础上,应按照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要求向社会公开政府的全部收支(包括各类政府性债务),同时落实和强化各级人大对同级政府的预算审查监督职能。

  中央与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亟须解决的三大问题

  文章分析,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明确了中央和省级政府之间的税收收入的划分,但并未规定统一的省以下财政体制,也未在各级政府之间清晰地划分事权和支出责任,由此导致“事权下移而财力向上集中”的现象,而随着城镇化进程产生的巨额基础设施投融资需求以及以GDP为核心的考核机制对地方政府行为的扭曲,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财力、事权和支出责任不匹配以及财政支出结构不合理的问题日益突出。

  下一步财税体制改革在调整中央和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方面需要解决三个问题。

  一是合理划分各级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促进权力和责任、办事和花钱相统一,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其主要措施是适当加强中央事权和支出责任,同时通过转移支付建立中央和地方之间委托承担部分事权支出责任的制度。

  二是保持现有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结合税制改革,考虑税种属性,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营改增”改革的推进最终将使增值税完全替代营业税,而营业税作为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被增值税替代后需要重新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在保持现有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前提下,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的重新划分需要考虑税种的属性,在构建地方税体系的同时应重视收入划分对地方政府行为的影响,要有利于促进地方政府职能转变。

  三是改革转移支付制度,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长机制,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项目,逐步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和地方资金配套,严格控制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专项,对保留专项进行甄别,属地方事务的划入一般性转移支付。转移支付改革实质上是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之间权利的重新配置,即“条块关系”的调整,对于提高地方政府可用财力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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