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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区企业如何“走出去”

http://www.CRNTT.com   2014-06-02 08:39:11  


 
  原则与措施

  文章指出,构筑自贸区对外经贸促进服务体系的关键是要厘清政府和市场的边界,明确机构权责,按照经济规律设计合理的资源配置方式。

  从现实基础出发,并借鉴美国经验,构筑上海自贸区投资促进服务体系应当遵循下述三个基本原则:

  一要以中国投资促进服务体系和上海自贸区《总体方案》为基础。中国现有对外投资促进服务体系在机构数量、服务范围和内容(涵盖从补助前期费用到后期撤出)、政策支持力度等方面并不输于美国。长期以来,对投资项目、公司主体和汇兑等进行事前核准、审批一度成为企业境外投资的关键障碍。针对这些障碍,2013年上海自贸区改核准审批制为备案制,并加强资金国际流动便利和汇兑便利。上海自贸区还新增递延纳税制度以加强税收支持。这些是构筑上海自贸区对外投资促进服务体系的现实条件。

  二要进行机构改革,明确机构权责,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自贸区对外投资促进服务机构可重新分类。第一类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制定政策、监督管理并提供宏观信息服务、培训人员和组织洽谈会等;第二类是政府直属政策性机构,负责落实政策并提供由此产生的服务;第三类是非政府机构负责帮助制定企业协同规划,制定战略和从事学术研究。机构改革须考虑到上海自贸区的有限管辖范围。

  三要依据经济规律设计合理的资源配置方式。投资促进服务本质上是一种公共品,理当主要由政府免费提供。这却意味着它成为政府垄断资源,可能造成更大市场扭曲进而降低经济效率。最好采用市场机制来配置以保证服务供给充足和有效率。由于国际投资市场失灵,因此还要做出合理的设计以确保政府出现在市场无法有效发挥作用的地方如国际投资政策协调和政治风险。

  遵循上述三个基本原则,构筑上海自贸区企业对外投资促进服务体系可以做如下考虑:

  设立(上海)海外私人投资公司(SHOPIC),充当主导的政策性机构。其职责包括:为上海自贸区企业境外投资提供贷款和贷款担保,支持以“走出去”为目的设立的私人投资基金,为境外投资提供政治风险保证,以及寻找海外投资信息并创造机会。SHOPIC是地方政府直属机构,对地方政策目标和发展战略负责,其启动资金来源于地方政府,采取公司制运作并自负盈亏以追求效率最优。

  实施海外投资保证机制。境外投资风险保证机制是指以母国政府信誉或信用向对本国境外投资提供政治风险的保障,其核心是代位求偿权,SHOPIC应成为唯一的承保机构。当中国境外企业遇到政治风险时,SHOPIC先行向投资者赔付,然后根据双边或多边投资协定,由SHOPIC取代投资者向东道国政府追偿损失。SHOPIC可以就该业务收取较低费用。至于商业风险,则允许更多保险公司和中信保开展竞争。

  转变服务资源分配策略。由政府职能部门直接掌控资源分配改为委托政策性机构运作,促使后者密切联系企业和项目,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督,积极提供更加微观和具体的情报服务;支持重点从国有大型企业转向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战略地位的产业和企业;制定小企业专门支持计划,在财政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公平份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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