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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绥铭:禁娼究竟为谁服务? | |
http://www.CRNTT.com 2014-02-16 11:21:10 |
现在最通用的卖淫定义,一般都包括4个要素: 1、双方自愿(否则是强奸); 2、有性交合(否则仅仅是色情服务); 3、现金交易(给对方买房子买东西,或者给对方其他实惠或者其它利益,则不算); 4、以性交合的次数或者性交持续的时间长短来计算卖淫的价格,例如“打炮”是按照性交一次来计价的,“包夜”则是按照持续时间的长短来计价。(长期供养对方,或者不以“性”为计量单位的则不算)。 但是几乎人人都知道,社会中存在着许许多多实际上的卖淫行为,都无法包括到这样一种卖淫的定义里边去。尤其是后两个要素,简直就是网开一面。例如男人里的隐蔽纳妾、养情妇、给情妇发红包、给情妇帮忙使其获得实惠等等行为,例如女人里的“傍大款”、“作小蜜”、“当外室”等等行为,往往都不是现金交易,也不是把性交合的次数或者时间作为计量单位。这些行为,在男人那里常常是以物质利益和现实利益来代替现金;在女人那里则往往是为了获取不以金钱为表现形式的实惠。但是谁都知道,这种“性交易”中互换的真正价值,往往比暗娼直接卖淫的金钱收入要高得多、有用得多。虽然这些“以利获性”和“以性获利”的行为都比较间接、比较类似情人或者妾或者行贿,但是不管怎么说,上述行为实际上都是货真价实的买淫和卖淫;无论怎么开脱,也改变不了它们的这个性质。 那么社会为什么不禁止、不惩罚这些行为呢?绝不是仅仅因为这些行为难以发现、难以确定或者难以与通奸相区别。真正的主要原因是:这样的卖淫都是卖给大老板、大富人的,至少也是以社会的上层为主要顾客。之所以不把它们定成卖淫,不去禁止和惩罚,就是为了保护社会上层的切身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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