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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享有征税权,天经地义

http://www.CRNTT.com   2013-03-19 11:48:29  


 
  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在内的全国80%税种均由国务院以“试行”“暂行”的行政法规发布

  两会前夕,国务院出台房地产调控“新国五条”,对二手房交易所得征收20%个人所得税,而为其作出行政解释的一直是住建部。理论上讲,行政解释相对于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是最不被信赖且应被严格限制的,而基层税务部门更是只能依法征税,行政部门不仅没有税收立法权亦无税法解释权。

  规定二手房征收20%个人所得税的“新国五条”一直由住建部做出行政解释;尽管其既没有立法权也没有税法解释权

  两会前夕,国务院出台房地产调控“新国五条”,对二手房交易所得征收20%个人所得税,而为其作出行政解释的一直是住建部。理论上讲,行政解释相对于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是最不被信赖且应被严格限制的,而基层税务部门更是只能依法征税,行政部门不仅没有税收立法权亦无税法解释权。 

  各种名义的乱征税、税率的任意变化接连出现,但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征税部门坚称“无过错”

  根据2001年5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然而,由于法律至今没有对征税权进行明确的规定,实际上就变成了“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实际上正是征税权法律规制的缺失,使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成为一句空话。这也是各种名义的乱征税、税率的任意变化虽然缺乏法律依据,但征税部门却坚称“无过错”的原因。
  
纳税人权利无保障  
   
  现代西方国家征税机关与纳税人为“债权债务”的关系,双方在契约面前完全平等

  以“债权债务说”来看征税机关和纳税人的关系,是指征税机构并无特别的权力——只实现自己债权,并不是权力的拥有者,其对税收债务人并无命令、支配之权。征税机构与纳税人在这个契约面前是平等的,征税机构在税收征纳关系中并没有优越性,双方均只能按照事先的约定行事,否则构成权利的滥用。

  而中国仍旧坚持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税收的性质,是在计划经济时代提出的。这其中并没有关于纳税人权利的强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纳税人甚至直接被定义为“纳税义务人”。

  中国内地“税负痛苦指数”持续居全球第二;83.4%的人感觉作为纳税人“亏”,80%人从未行使过纳税人权利

  《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83.4%的人感觉作为纳税人“亏”,只履行义务没行使权利;80%的人从来没行使过纳税人的任何一项权利。2011年,美国《福布斯》杂志推出的榜单显示,中国内地的“税负痛苦指数”居全球第二,这也是继2009年中国内地首次排名第二位后,再次位列该名次。尽管专家解释“我国所有的税收种类中,个人所得税的占比并不高”,但事实上正如上文所说,中国政府收入政府的收入既有税收,又有纳入国家预算需全国人大批准的非税收入,还有不纳入预算体系不需要全国人大批准的各种非税收入,个人所得税仅仅是其中很小的一部分。 
   
结语

  人民自愿让出自己的一部分财产给予政府,为的是换去政府向他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和公共品。这规定了税收理应具有:自愿性、法定性、适度性和可质疑性的原则。然而,正如孟德斯鸠所说,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于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来源:网易另一面2013-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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