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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改革应形成财政法治共识 | |
http://www.CRNTT.com 2012-10-10 08:19:11 |
具体而言,在确定开征房产税的大方向基础上,目前还需考虑五个方面的问题,以保证该制度稳步推进。 房产税的主要目的应是筹集地方财政收入 文章称,实施房产税改革,是完善中国财政税收体制的一项重大工程。然而究竟为何要改革现行制度,从试点改革之初就一直模糊不清。 从中央及财税部门的改革动机看,改革具有完善财政体制、加强财产税法制的目的,同时,制度改革还被赋予调节贫富差距的功能。理论研究认为改革房产税为主的财产税法制,将有利于完善可持续的地方财政收入体制。但实践中的房产税试点,伴随着国家对房地产行业严格调控政策的背景展开;房产税试点的扩容探讨也处于继续加强房地产宏观调控的关键时机。种种现象不由让公众产生怀疑:房产税被政府作为抑制房价、防止房地产过度炒作的政策工具。 究竟为何试点房产税改革并准备将试点扩容,制度目的不明确,不仅会导致制度设计的偏差,而且会引发民众对该制度的质疑,最终影响到制度实施的效果。财产税的基本功能主要有调节贫富差距、优化资源配置、筹集财政收入等。但理论还需与实践相结合,目前要求房产税试点承担上述全部功能,确是其所不能承受之重。 首先,普遍流行的房产税试点作为宏观调控政策的说法基本不能成立。房产税试点确实可能对购买行为产生一定的影响,但效果不会明显。一方面,中国房地产市场发展到今天的状况,既有地方政府为筹集财政收入而力推的因素,也有居民改善生活条件的刚性需求推动,更有投资渠道不畅、金融脱离实体经济异化发展的原因。因此仅以房产税改革难以从根本上改变房价快速上涨的局面。另一方面,目前商品房供需市场结构不合理,通过房产税或其他手段增加的房产持有成本,会很容易地转嫁由买房人负担,这更会加剧房价上涨。因此,希望通过房产税调控乃至下压房价,是不可能的。 其次,调节贫富差距的功能在现实中也难以实现。一方面,房产税负担与快速上涨的房价相比占极小部分,即使房产持有成本增加,在投资渠道限制过多的情况下,比较投资收益与成本,公众仍热衷于房产投资;另一方面,现代社会财产形态并不限于有形的房地产,也包括无形资产,仅对有形的房产课税难以从实质上改变社会贫富差距两极化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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