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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新刑诉法比前有进步不应望文生惧

http://www.CRNTT.com   2012-06-26 08:36:24  


 
  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是如此表述的:“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而新《刑事诉讼法》的第八十三条则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新旧两个条文相比,旧条文的“有碍侦查”可能会被任意扩大化;而新条文则将“有碍侦查”的要件限制于“国家安全犯罪”及“恐怖活动犯罪”,而在大陆台商涉嫌刑事犯罪中,这两项是比例最小的。而且,还在“有碍侦查”的前面加上了“可能”的限制词,并特别加上“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也限制了对“有碍侦查”的无限扩大使用。而新增加的“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的规定,更是弥补了立法空白,顺应了国际通行做法,避免了办案机关直接控制犯罪嫌疑人,并使用刑讯逼供及其他侦讯手段的做法。这是因为,从大陆地区近年来曝光的冤假错案来看,刑讯逼供大多发生在犯罪嫌疑人被送看守所羁押之前。

  实际上,旧《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是公安机关在拘留犯罪嫌疑人后,凡是主观认定为“通知后有碍侦查”的,均可以不通知家属。而新《刑事诉讼法》则将通知后可以“有碍侦查”为由而不通知家属的情形,限定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及“恐怖活动犯罪”两类案件。这实际上是限制了公安机关对“不予通知”的适用范围。只不过是由于明文列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及“恐怖活动犯罪”,而令部份大陆台商望文生惧而已。而过去在大陆台商涉嫌的刑事犯罪活动中,除了是极为少数的确实是搜集情报等之外,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比例是极低的,涉及“恐怖活动犯罪”更是鲜有所闻。较多的是诈骗、贩毒、凶杀等方面的犯罪形态。按照旧的《刑事诉讼法》,,这些涉嫌犯罪行为都可被认定并列入“有碍侦查”,而新《刑事诉讼法》则将之剔除出来。就此而言,新法比旧法进步得多,只不过是因为列出了两个罪名而令人产生错觉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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