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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见义勇为无罪论”? | |
http://www.CRNTT.com 2012-03-23 11:44:49 |
网易新闻频道《另一面》栏目今日刊发评论文章“‘见义勇为无罪论’是反法治”认为,“‘见义勇为就无罪’,实际上是极大程度上赋予了普通人打击犯罪和私人执法的权力,这种权力从警察法院等国家暴力系统转移到普通人,暴力和侵犯人权难以避免。假如举着正义和做好事的名义,就可以完全免责,只会造成以暴易暴的严重后果或导致私刑和报复等不良行为的大量出现,造成更大的社会危害。这不但不是法治的进步,反而是一种倒退”。详细内容如下: 热心市民驾车追劫匪,追赶中发生碰撞致劫匪1死1重伤,广东韶关市民余某的这一行为近日被当地警方认定为见义勇为,并通报给了见义勇为基金会。在社会道德状况不容乐观的背景下,“见义勇为者就应免责”在很多人看来似乎天经地义,但这种说法其实混淆了对具体行为的道德判断和法律裁决的关系。 一、“见义勇为”不是严格的法律概念 “见义勇为”是被推崇的传统美德,更像是个道德概念而非法律概念 “见义勇为”的事件,在中国每年有1.2万多起,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案件1万多起。无论是在民间还是官方,“见义勇为”都是一种被推崇的传统美德,一般指的是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不顾个人安危”、“敢于挺身而出”、“舍己救人”所描述的“见义勇为”,其实更多的只是一种道德评价,而并非严格的法律规定。目前,中国并没有就见义勇为专门制定全国性的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相关的专门立法只是地方性法规和地方的政府规章。 “见义勇为”是中国特色的美德,国外并不鼓励普通公民冒险与犯罪作斗争 这种公民冒人身危险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美德”是否应该鼓励,其实也还有待商榷。据报道,中国每年因见义勇为牺牲上百人,负伤2600多人,大量的案例表明,见义勇为对行为人而言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而未成年人受宣传鼓励,原本“力所不及”却见义勇为而导致悲剧结果的例子也不在少数。“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在和西方国家基金会交流时,发现这些行为往往不是很受认可,也和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有很大差别。 在香港,普通民众是不允许进入救火现场的,而我们曾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提倡“群众路线”,还曾塑造了扑火少年烈士赖宁的宣传榜样。在日本,其志愿者协会与我们的见义勇为者类似,但它们都受过一定的专业训练,拥有一定的工具、具备一定的技能。在美国,为了保障人民生命并保护人民免于刑事及民事法律纠纷,并不鼓励公民冒着人身危险与犯罪作斗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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