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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和平协议公投说画蛇添足反陷被动

http://www.CRNTT.com   2011-10-22 08:37:34  


 
  由此可见,马英九此举是画蛇添足,多此一举。其实,按照台湾地区现有的“宪制”设计和法律规定,即使马英九的“签署两岸和平协议”之说,不是选举语言,而是出于真正的政治理念,也是根本不需要经过“公投”的。这是因为:

  一、马英九在最初提出“签署《两岸和平协议》”时所附带的“三个条件”,其中“民意支持”、“国会监督”这两项,就已是尊重民意的做法。如果说,单凭民意调查不能确定是否获得大多数民众支持的话,“立法院”是代议政制下的间接民意,也是台湾地区的最高民意机关,能够通过“立法院”的“审查”,就等于是取得多数民意的支持了。何况,即使是“公投”,也是以相对多数为有效,并非是采用绝对多数的共识制。

  其二、更重要的是,马英九要签署的《两岸和平协议》,标的是“两岸和平”,并非“两岸统一”,亦即并非是《两岸统一协议》。这个“两岸和平”,并未涉及到“改变台湾现状”,更没有涉及到“国土变更”,其实是维持现状,“不统不独不武”而已,因而已遭到“统派”团体批评为要将两岸分裂现状固态化、永久化,是为未来两岸统一设下障碍。但民进党却以偷换概念的手法,将之扭曲为“统一协议”,需要进行“公投”,而马英九则被牵着鼻子走,就不但是堕入民进党“统独公投”的陷阱,而且也使蓝军反对将“国土变更”纳入《公投法》的底线被攻破。

  其三、承接上项,马英九要将“签署《两岸和平协议》”进行“公投”,等于是否定《公民投票法》的“公投标的”规定,为修改“公投法”创造机会。实际上,《公投法》第二项规定,“全国性公投”适用的事项,包括:一、法律之复决;二、立法原则之创制;三、重大政策之创制或复决;四、“宪法”修正案之复决。也就是说,这个由国民党提案并经“立法院”通过的《公投法》,是坚决抵制将俗称“统独公投”的“领土变更”列入“公投”标的内容的。而现在马英九却提出签署《两岸和平协议》必须经过“公投”,并不符合上述任何一项适用,这岂非是要为民进党籍口“修法”加入“统独公投”适用打开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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