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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驾车撞人又杀人 真相何在?

http://www.CRNTT.com   2010-12-01 09:41:34  


 
  就算是酒驾或者无证驾驶,最多也就“治安拘留”

  药某的疯狂行径不禁让人揣测,他是否是因为“无证驾驶”或者是“酒后驾车”,出于害怕被发现的心理做出了最为极端的行为。但是按照目前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他是不需要负刑事责任的。酒后驾车造成他人轻微伤或者无证驾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同时,按照法律的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没有造成伤害的,也是被处以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应该负民事责任,赔偿走法律程序

  药某当时应该做的当然是报警并救助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且保险公司也会在规定范围内支付一部分的赔偿。

  当然,到底要赔偿哪些费用,也全部都有法可依的,这点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明确的规定。根据这个司法解释,按照这起车祸的情形,需要赔偿伤者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一般这样的伤害是不会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总之一切皆有法可依,而且严格按照法条的话,双方的权利也都会被维护。

现在却演变成了性质恶劣的“故意杀人” 

  毫无疑问,现在是“故意杀人罪”

  药某残忍地向被害人张某身上刺去了8刀。长安警方及其他部门向死者家属出具的《死亡确认书》上写道:张萌死因系右胸前锐器刺创,致主动脉破裂大出血而死亡。警方也没有否认因为涉嫌故意杀人罪,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刑事拘留。

  根据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药某的行为都是毫无疑问的故意杀人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按照目前已知的情节来看,药某的犯罪情节十分恶劣,被判处极刑也理所当然。

  死者家属当然应该提出赔偿,只怕药某“花钱买刑”

  警方告诉死者家属王辉,嫌疑人已被批捕, 家属也可将受害者下葬了,将来待法院开庭审理,家属可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诉求。这当然也是死者家属的权利,而这一次,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也是情理、法理所支持的。

  只是,在药某撞人之后,很多人都猜测他应该是个“富二代”,禁不住让人想起许多“花钱买刑”的案例。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今年2月8日新鲜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三项规定: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所以在不少性质恶劣的案件中,本该“死刑”的罪名最终都被判为了“死缓”或者更轻的刑罚,被广为诟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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