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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驾车撞人又杀人 真相何在?

http://www.CRNTT.com   2010-12-01 09:41:34  


图二
  中评社北京12月1日讯/近日,一则西安大学生驾车撞人的消息引起了网友们的公愤。 

  今年10月20日晚,在西安大学城学府大道上,26岁的女服务员张萌(化名)在下班途中被一辆小轿车撞倒。肇事车逃逸后,警方勘查现场意外发现在受害人张萌的身上,除撞伤外,还有8处刀伤。而肇事者驾车逃逸时再次撞伤行人,又想继续逃逸时被附近群众抓获。警方确认,之后被抓获的肇事逃逸者药某就是撞伤张萌又持刀行凶的犯罪嫌疑人。

  这是又一个性质极其恶劣的的大学生驾车撞人事件,当然有必要让我们去叩问真相。

本来是场连刑事责任也不用负的普通车祸

  根据目前媒体报道,整个事件如下:见图二

  本来被撞者伤势很轻,药某可无“刑事责任”

  王辉是死者张萌的丈夫,他从警方处得知,10月20日晚事发时, 妻子张萌被车撞倒在地之时,眼睛还睁着,只是左腿骨折、后脑磕伤,“充其量是个轻伤, 有绝对的时间进行抢救。”。

  根据这个说法,假如药某在撞人后没有逃逸,更没有采用任何的过激行为,我们在以前多个专题中提到过的“交通肇事罪”和他是无关的,也就是说,他不用负任何的刑事责任。

  因为“交通肇事罪”有一个条件是“犯有重大事故”,而对“重大事故”的规定有以下三点: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从情节来看,药某只是将死者撞成了轻微伤或者轻伤,显然和“重大事故”划不上等号。另外,我们还经常在恶劣的交通肇事案中看到另外一个罪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跟这个案子最初的情节就更八竿子也打不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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