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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要有次十年路线图吗?

http://www.CRNTT.com   2010-06-12 07:22:27  


香港民主能否向前行,已到关键时刻。
  中评社香港6月12日讯/法律学博士宋小庄的文章“香港要有次十年路线图吗?”作者表示:“眼下香港的民主进程已经到了关键时刻,各立法会议员包括反对派议员应当判断政府提出的政改方案是否推进了民主,而不是斤斤计较推多少步。只要民主得到推进,就应当支持。”文章内容如下: 
 
  在与中联办官员的会晤中,香港民主党提出全国人大应当制定香港特区政制发展第二个十年的路线图,像香港基本法附件一、二所规定的1997年至2007年头十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两个产生办法一样。

  对此,香港社会褒贬不一。人们应当承认,基本法附件一、二确有两个产生办法的十年路线图。现在反思起来,也应当说这样做有利于香港社会的稳定,避免了回归后头十年(特别是早中期)出现不必要的争论。

         实况是只能循序渐进

  人们可能要问,当年为何不制定第二个十年的路线图?人们可能还问,为何不制定第三个十年的路线图?实际上这是不可能的。全国人大在制定第一个十年的路线图时,香港特区及其相应的地方政权机关尚未成立,中央要为其直辖地区作出决定。但对于第二个十年乃至第三个十年的事,中央要顾及香港特区的实际情况,正如香港基本法第45条和第68条所规定,要根据香港特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推进。

  众所周知,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属于选举制度的范畴。政府制度、立法制度和司法制度等制度,与选举制度一样,都属于政治体制的范畴,但前者是静态的,而后者却是动态的。对动态性制度,可能发生定期需要修改的问题,而基本法正文的修改程序都比较严格。因此,全国人大决定把两个产生办法列入基本法的两个附件,而不在正文中列入,并规定了与正文不同的两个附件的修改程序。

  对此,1990年3月28日起草委员会主任姬鹏飞在《关于香港基本法(草案)及其有关文件的说明》中指出,“行政长官的具体产生办法由附件规定比较灵活,方便在必要时作出修改。”对立法会的产生办法也作了类似的安排,“也是考虑到这样比较灵活,方便必要时作出修改。”

  与基本法正文的修改程序相比较,附件的修改程序较为简便,其中最重要的区别,是正文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大,而附件的修改权却由全国人大授权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因此民主党要求全国人大制定香港特区第二个十年的路线图,就等于要求全国人大收回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从常理推断,这是不可能的。如这是不可能的,则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只能逐届推进香港特区的民主进程,而不能违背既定程序来制定第二个十年的路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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