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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警界大洗牌,“整肃”还是“大赦”?

http://www.CRNTT.com   2010-03-22 09:54:54  


 
  首先,媒体在第一时间的报道,都将这一“雷霆手段”,同前阶段扫黑行动揪出若干警界高官联系起来。然而,重庆警方在正式表态时,刻意区分“打黑”和“换血”,将此举措解释为警务体制改革。其背景有二:一是涉及的所有干部由于任职届满、机构变化、人员退休等原因,全部重新竞聘上岗;二是“干部轮岗或交流”。

  这些解释却不足以令人信服。很难想象“任职届满、机构变化、人员退休”会让3000多名干部在同一时间“集体下岗再就业”。如果属于体制改革,就应该建立长期稳定的、常态运行的制度,常态的干部轮岗或交流怎么会在同一时间,把所有干部职位都推倒重来?因此,在重庆扫黑临近尾声,警察声威因扫出不少“无间道内鬼”而急剧下滑之际,整肃警察队伍、树立警察新形象,乃“大换血”的目标之一。

  在媒体报道中,有一位将近38岁、在副科长位置上呆了十多年的警察,重新竞聘,已经晋升为副处级。可以窥知,并非所有“下岗”的领导职干部都是“涉黑”的,他们中不乏工作能力突出、但在文强时代因不善走关系而被埋没的人。不过,既然是整肃队伍,当然应剑指黑恶,清浊分明。否则,“一刀切”容易枉屈善良、公正、能干之士。

  毕竟,在当今力倡法治的年代,从严治警还需同依法治警结合起来。《公务员法》第5条规定,“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第13条第(二)项规定,“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根据《公务员职务任免和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第15条、第16条,公务员免职需经“提出免职建议、对免职事由进行审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按照规定履行免职手续”的程序;只有在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受到撤职以上处分、被辞退等情况下,才不用走以上正规程序。而免职一般并不直接针对违法违纪的情形,不属于行政处分范畴。《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对需要予以行政处分的具体情形列出许多,其中包括各种“涉黑”中常见的情形。

  当前,已知的、被缉拿归案的“涉黑”高层警官有十多个。在权力高度集中的体制下,以往迫于或者迎合掌权者专断和淫威的,恐怕不在少数。对于真正需要整顿的警察,本应予以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而非免职或所谓的“解任不解职”。

  那么,为何不严格执行这些规定,将真正“涉黑”的干部与清廉能干的干部区别对待,一一追究前者的违法违纪行为,而要快刀斩乱麻似地“一勺烩”?也许有很多解释,但似乎更合理的解释是:“整肃”的背后是“大赦”。这个“大赦”不是严格法律意义上的大赦,而是对以往的所有事情就此了结。因为一味追查下去,警界人人自危、难以安心工作,会进一步影响警察的执法威信,对社会治安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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