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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正义 制度正义的起点 | |
http://www.CRNTT.com 2009-06-15 11:35:20 |
这不只引起社会批评,台南地检署检察官即对侯宽仁起诉马英九,作出“牵强附会,罗织罪名”的重话批评。而法官在判决书更罕见地以“实务上未见”、“擅自诠释而曲解”作出严厉的指摘。如此严重案件,难到不应该透过交付审判的程序,追明其间真相与法律责任吗? 而更重要的是,该案在当事人提出告诉后,检察机关先后对侯宽仁作出不起诉处分并驳回再议。所有的程序都在检察官的“圈内”进行,实难不招致官官相护的质疑。这也是为什么应该也必须向法院声请交付审判的缘由,透过法院,是打破检察官同僚相护的可能性,并释清外界质疑的最好方法,也是促使检察机关检讨改革的希望。 而这也点出了另一个制度问题:再议的权力应归属于那个机关?在侯宽仁笔录不实案,马英九是基于受害人的立场提出告诉,故而有“交付审判”,寻求检察官以外机关的申诉机会。但其他的情形却可能连这样的救济措施都不可得。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在谢长廷特别费案中,侯宽仁对陈雨鑫的不起诉处分。 在陈雨鑫涉案情节部分,其使用他人发票的情形是明确的,其金额二万余元,在其他的贪渎案件,这样的金额也足以被诉,但检察官却以通常用在“微罪不举”的“职权不起诉”,对陈雨鑫“网开一面”,这已明显有滥权之虞。而这种“滥权不起诉”比滥权起诉更为严重,因为一旦不起诉处分确定,后续的司法审判程序无以发动,真相会被掩盖,正义会受重伤。 马英九不只针对侯宽仁笔录不实提出“告诉”,也针对陈雨鑫案“告发”侯宽仁涉嫌滥权不起诉。但前者,马英九可以基于告诉人的身分向法院声请交付审判;后者,从不起诉到再议,却完全是由检察机关一手掌握,并没有交付审判的设计。真要谈“制度”,我们实该好好思考,在检察机关官官相护的风气下,是应将再议的审理之权移交给法院。 所谓民主,不会是要选民选出一个放弃伸张法律权利、基于乡愿而对正义冷漠的“总统”。侯宽仁笔录不实案,与其说是个案,不如说是缩影,是更多隐于其后滥权与笔录不实黑幕的缩影。追明侯案真相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只是正义的起点,但如果连这个起点都不能跨出,所谓的制度建立,只是敷衍的谎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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