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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月刊:美国一个中国政策演变历程与影响

http://www.CRNTT.com   2024-07-21 00:02:38  


 
  其背景大致是,1980年中国政府要求美国废除《与台湾关系法》,停止对台军售。〔6〕在中方的反复抗议和交涉下,美国里根政府被迫与中国政府于1982年签署了旨在解决美国对台军售问题的《八·一七公报》。在该公报签署前,美国为继续与台湾当局保持密切关系,同时也为减少台湾当局的顾虑,于是秘密地向台湾当局做出了“六项保证”,其主要内容是:美方没有同意设定对台湾的武器出售的期限;美国没有同意就对台武器销售问题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事前磋商;美国不会在台北和北京之间扮演调解人的角色;美国没有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要求而重新修订《与台湾关系法》;美国并没有改变其对台湾“主权”问题的立场;美国不会对台湾施加压力,迫使其与北京进行谈判。〔7〕可见,“六项保证”在里根政府时期就已经存在,只是其作为一个“政府的私下承诺”而存在。及至特朗普政府时期,该“承诺”不仅从“私下”走向“公开”,而且还经由美国国会两院的相关程序而变成“一个中国”政策的构成要素:2016年5月,美国众议院正式通过“第88号共同决议案”(HCR-88),重申了《与台湾关系法》与“六项保证”是美台关系的重要基石;〔8〕同年7月,该决议案(SCR-38)由美国参议院表决通过。〔9〕自此之后,“六项保证”正式出现在美国“一个中国”政策的表述中。

  从“六项保证”的性质来看,从“政府承诺”到“国会决议案”(Concurrent resolution)的变化,使其“法理位阶”陡然升高。当“六项保证”被纳入美国“一个中国”政策的构成要素后,其效力显着增强,政治层面的执行力大大增加。尽管该项决议案并未以国内法律(Act)的形式出现,但也公开且明确表达了美国国会的立场和意见,进而成为美国对台政策的重要依据和参考。

  从“六项保证”的主体与客体来看,台湾在“一个中国”政策中首次成为主体之一。具体来说,三个联合公报是中美之间的双边协议,《与台湾关系法》是美国的国内法,而“六项保证”则是美国对台湾当局的单方面承诺或软性协定。因此,从构成元素的主体来看,在第一阶段的“一个中国”政策是基于“三个联合公报”而制定的,其主体仅仅是中美双方;在第二阶段,《与台湾关系法》作为美国的国内法,被纳入美国“一个中国”政策的构成要素后,虽然为美国插手台湾问题奠定了所谓“法律依据”,但并没有改变中美双方的二元主体关系;值得注意的是第三阶段,“六项保证”是美国针对台湾当局的承诺,其所包含的主体并非先前的中国和美国,而是美国和台湾——台湾的地位和性质由先前两个阶段的“客体”转变为“主体”。因此在基于“三个联合公报+《与台湾关系法》+‘六项保证’”的“一个中国”政策框架之下,美国将中、美、台并置,这相当于将三者作为平等的政治主体来对待,显然加剧了美国“一个中国”政策的“空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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