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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月刊:构建反分裂国家法解释机制的路径

http://www.CRNTT.com   2024-04-24 00:05:23  


 
  《反分裂国家法》第八条列明国家为捍卫主权和领土完整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的三种情形,表明了大陆方面的底线和立场。“台独”分裂势力的任何举动都能在《反分裂国家法》的法律框架内寻得制裁依据,一旦“台独”分裂势力的分裂行为造成《反分裂国家法》第八条列明的三种后果,国家即可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以实现国家统一,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并且,在国家实现统一后,必会依照现有的法律规范体系,严惩“台独”分裂势力,肃清“台独”分裂遗毒。国家通过立法的方式,主动应对“台独”分裂势力及其分裂活动,而不是被动地因应台海局势变化而作出政策调整,其严肃性不言而喻。将“台独”分裂势力任何分裂国家的行为均纳入《反分裂国家法》的规制范畴,通过法律的方式进一步声明大陆方面争取以和平方式实现祖国统一、但不承诺放弃使用武力的立场,是《反分裂国家法》的重大要义之一。

            二、建构《反分裂国家法》解释机制的必要性

  就建构《反分裂国家法》解释机制的必要性而言,其要点有三:

  第一,适应两岸关系变化发展的社会需求。两岸关系发展和变化的速度远远超过一般社会事务,因而现实与文本之间的紧张关系将会更快显现。③诚如此言,《反分裂国家法》自2005年颁行以来,两岸关系和反分裂国家斗争形势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对《反分裂国家法》的实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二者之间的紧张关系随着两岸关系的快速变化而愈加凸显。对《反分裂国家法》的解释,正是基于不改变法律文本的前提,对法律文本的文字加以解释,使得《反分裂国家法》能够适应两岸关系变化发展的需要。

  第二,促使《反分裂国家法》在两岸间和两岸各自域内真正发挥规范具体行为的功能。从学理上说,法律是概括的、抽象的,只有经过解释,才能成为具体行为的规范标准。④概括性和抽象性是制定法的一个基本特点,《反分裂国家法》天然地具备制定法的这一特性。《反分裂国家法》用确定的法律语言表达了“反分裂”、“护发展”和“促统一”的规范功能,但是,当出现具体的、个别的行为时,仍需要将《反分裂国家法》中抽象的、一般的规定转化为具体的行为规范标准,以满足指导具体行为的现实需要。这就要求对《反分裂国家法》的规定展开解释工作,以达到约束两岸民众和公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项行为的规范效果。

  第三,填补《反分裂国家法》在立法时无法避免的法律漏洞。受人的能力的限制,法律不可能完美无缺,总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尽如人意之处。⑤尽管《反分裂国家法》的出台经历了充分的讨论和严格的立法程序,但还是不能避免被适用时出现文字模糊、表意宽泛等问题。为了既能够保证《反分裂国家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又能够及时弥补《反分裂国家法》在创制时所忽略的或不可能预见的自始漏洞与嗣后漏洞等法律漏洞,对《反分裂国家法》进行解释是我们可以选择的最佳方式。

  综上,《反分裂国家法》作为一种成文的制度规范,无法避免成文法的固有缺陷,在其实施过程中,建构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解释机制就成为提升《反分裂国家法》实施效果的必经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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