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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法理台独”的南海路径及演变

http://www.CRNTT.com   2023-01-02 00:04:45  


 
  民进党当局的南海领土主张为何?可用排除法判断:(1)战争取得领土方式不被国际社会认可,遂可排除;(2)国际协议,南海岛礁争端各方并未缔结条约或协议来解决南海岛礁的领土主权归属争端;(3)国家继承,新的国家继承而取得岛礁的领土主权,民进党当局的声明提出以独立身份来参与南海的国际争端解决和合作开发,符合其南海声明中的“两国论”想象,但中国国际法人格持续存在,也未分裂出新的国家,此种假设也违反所有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认知(联大第2758号决议),恐怕不是民进党当局的主张,遂可排除。民进党当局“台独论”中主张南海岛礁“主权”的法律理由,似乎祇剩下“先占和有效控制”及“持续且和平的主权展示”之取得方式。

  (二)马当局的南海岛礁“领土主权”主张

  马英九的《南海政策说帖》,分别从历史角度和时际法角度阐述中国早已享有南海岛礁的原始权原(Original Title)并如何传承南海的“领土主权”。比如,从时际法角度主张:适用“先占和有效控制”方式而证明中国取得南海岛礁的领土主权,比如,原文论述:依照18世纪西方的领土取得方式,中国在当时业已对南海诸岛进行先占和开发,遂已取得领土主权;尔后,依据相关的国际法文件及条约来阐述中国如何从日本手中收复南海诸岛、实现主权转移、以及战后台湾当局对南海诸岛持续的行使“主权”管辖等历史性证据,藉此证明中国(假设台湾当局是“合法代表”)拥有南海岛礁的“领土主权”,因为有效控制的条件业已满足。〔21〕马英九似乎承认两岸同属一中,认为台湾当局才是中国的合法代表,遂以中国历代之历史证据主张拥有南海岛礁的主权。民进党当局的南海岛礁领土主权主张,与此不同。

  (三)民进党当局南海主张之论点一:不提“历史”因素

  诚如前述,南海断续线彰显中国对台领土主张。南海仲裁庭在实体审理程序中曾询问南海岛礁的主权问题,菲方答覆竟神似“台湾法律地位未定论”:(1)主张中国在1935年之前从未主张西沙以南的岛礁领土主权;(2)二战时的《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两份国际文件不具有将南海岛礁领土主权移转给中国的法律效力;(3)中国政府在1946年派遣海军接收南海诸岛,不能合法获得南海岛礁的领土主权;(4)《旧金山和约》及《台北和约》仅规定日本放弃南海地区相关岛礁的领土主权,而未指明归还中国。因此,南海的领土主权是“未定的”(Indeterminate Pro Tempore),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无法藉由政府继承而取得台湾和南海地区的领土主权,此为“南海岛礁法律地位未定论”。〔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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