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评论文章 】 【打 印
【 第1页 第2页 】 
戚嘉林:“一国两制”就是“一国良制”

http://www.CRNTT.com   2018-02-12 00:07:05  


 
  未来,在台湾实施的“一国两制”,肯定是台湾版的“一国两制”,这是新生事物,在过程中要不断探索、丰富和发展。据此,我们从台湾本土的历史中汲取经验。回首台湾历史,在大清治下的两百年间,两岸就是实施“一国两制”,因为汉人在内地福建是可自由买卖土地,在台湾是实施汉人只准租但不准购买原住民土地的制度,因为中央要保障原住民生计及其土地所有权。

  陈长文律师称“两制是例外”。陈君可能有所不知,“两制”在历史上并非例外,有时甚至是常态,大清在“我国”各地就是实施“一国两制”,例如在内地是实施经由科举考试而直接派任官员治理的行省制度,在蒙古实行保留蒙古王公贵族世袭的盟旗制,在西藏实行农奴的政教合一制,但就全国而言,则是以“大清”为核心中国国家一体化的国族教化。同样的情形,也发生在近代西方地跨亚欧非长达六百年的奥斯曼土耳其帝国。

  陈长文律师更称,“一国两制”(或“良制一国”)“是要让所有的中华民族同胞,透过和平理性的态度追求国家统一在较成熟、良善的单一制度上。”昔日李登辉搞《国家统一纲领》,不也言明两岸要在和平理性的方式下建立自由均富的共识,以重建统一的中国。二者论述何其相似?都是先将自己说成是“和平性”,接着就是不提“较成熟、良善的单一制度”和“自由与均富”的定义具体指标,都是以遥不可及的抽象美丽之语,具体否定现实两岸统一可行的“一国两制”。故新加坡前总理李光耀生前在其《回忆录》中,对台湾的《国家统一纲领》就抨击称,他(李登辉)“是蓄意地把两岸锁定在一个从此难以衔接的位置上。”

  再者,陈长文律师亦曾为文强调将“良制”视为统一的前提,但迄今亦未见陈君诠释其所提“良制”的具体内涵,总不能以抽象的所谓“良制”否定在香港、澳门已具体实践的“一国两制”模式。何况实践证明,就总体宏观而言,“一国两制”在港、澳已取得举世公认的成就,故以“一国两制”实践和平统一,解决台湾问题,是完全可行的。

  事实上,近代东西方迄今所实施的任何政治制度,都是与时俱进因地制宜的实践成果。因此,在方法上,“一国两制”可说是当今新时代实践两岸和平统一的最佳方案;自广义的国族制高点俯瞰,“一国两制”就是解决两岸历史遗留问题一国下的“良制”。

  (中评社特约作者戚嘉林,台湾中国统一联盟主席)


 【 第1页 第2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