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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观察:以法治方式促两岸经济社会融合发展

http://www.CRNTT.com   2017-12-09 00:11:39  


 
  当然,在两岸关系的博弈中,两岸双方不是不可以有各自的政策和策略,而是这种政策和策略应当是说服对方形成两岸共同接受的契约、协议、规则的手段,而不再是单方面的谋略和技巧。两岸共同接受的这种契约、协议、规则,背后是两岸不同程度的共识。这种共识的不断积累,就会构筑起两岸经济社会融合发展的坚实基础,这种共识达到约翰·罗尔斯所说的“重迭共识”阶段,就会成为两岸通过经济社会融合走向政治统一的基础。共识是相互说理的结果,不可以强加于对方。法治方式也是一种说理的方式。涉台方面的立法、执法和司法过程,也是一个与对岸说理的过程。通过涉台方面的立法、执法、司法活动来推进两岸经济社会融合发展,既展现出大陆方面促进两岸经济社会融合发展、造福于台湾同胞的诚意和努力,也是大陆方面寄希望于台湾人民、化解政治分歧、建设两岸共同家园的有效举措。

  推进两岸经济社会融合发展的立法框架

  当前,推动两岸经济社会融合发展的立法措施应当以宪制性法律《反分裂国家法》为依据,集中在以下三个主要方面:

  一是以落实已经签订的两岸协议为主要目标,围绕相关两岸协议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规则。两岸协议已经签订了21项, 并且达成了多项共识。这些协议涉及经济合作、旅游、海运、食品安全、知识产权保护,投资保护、核安全、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空运、邮政、金融合作、医药卫生合作、海关合作、服务贸易、气象合作、地震监测合作等许多领域。这些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尽管因岛内民进党的执政产生许多阻力和障碍,执行情况有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但协议的法律效力和维护两岸人民福祉的主旨是任何人也无法否认的。大陆为落实这些协议,真正为台湾同胞谋福祉,做了大量工作。目前,需要总结经验,通过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形成配套的落实这些两岸协议的规则体系,为两岸协议的稳定实施提供立法支持。构成这些规则体系的规范性文件,可以是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也可以是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还可以是具体办事部门的办事规则或作业指引。由于两岸协议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这些建章立制的“立法”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更需要统筹规划,协调落实,一抓到底,尽快见效。

  二是以两岸文化教育、安全合作交流为重点的立法。随着两岸交流交往不断深化,经济领域的融合发展必然导引出文化教育领域和安全合作领域融合发展的需求。两岸经济领域的交流合作已经有了规范两岸公权力机关的框架协议,这就是2010年6月签订的《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而在文化教育和安全合作领域,目前还没有签订类似以规范两岸公权力机关为对象的框架协议。而两岸文化教育和安全合作领域的交流融合,客观上必然会产生签订这种以规范两岸公权力机关为主要对象的框架协议的需求。《两岸文化合作框架协议》(Cultural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CCFA)、《两岸安全合作框架协议》(Security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SCFA)和已经签订的《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将会是构成两岸和平协议的三大支柱。目前由于岛内执政当局的消极态度,两岸文化教育和安全合作领域相关协议的商谈签订陷于停滞。面对这一情况,大陆方面应当积极以单方面的立法来适应日益扩大的两岸文化教育交流和安全合作需求,而不应当因为对岸的消极而放慢自己的立法步伐。相反,要以积极主动的立法活动为日益扩大的两岸文化教育和安全合作交流提供行为规则的供给,主动适应两岸文化教育和安全合作领域的融合发展。通过不懈努力,就一定能够为将来两岸签订《文化合作框架协议》和《安全合作框架协议》创造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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