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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豪语中评:人大释法压抑港独生存空间

http://www.CRNTT.com   2016-11-11 00:06:00  


 
  第一是候选人的质素问题,如果不是再由梁颂恒、游蕙祯或刘小丽等人参选,“港独”或“本土”派可以派什么样的人参选?其他政治派别又会有何人选参选?

  第二是现时的社会气氛,可以见到“港独”派其实是较为弱势的,尤其自从宣誓辱华的闹剧出现之后,互联网平台批评“港独”派的舆论是非常、非常高涨的,相反继续支持“港独”派的声音很明显变弱了很多,就连泛民亦发表了一些声音和意见,去否定“港独”派的做法和主张。所以我估计在补选当中,“港独”派能够重新当选、进入议会的机会是不大的。

  中评社:历次人大释法,都有意见质疑是干预香港的司法独立,对于这种讲法你有何看法?

  陈志豪:我不同意。人大常委会拥有《基本法》的最终解释权,这本身就是《基本法》的重要内容,是人大常委会的一个既定权力。简单而言,人大常委会所拥有的释法权,本身就是香港司法体系不可排除的一部分。这一论述,就连终审法院过去的判词也承认。

  人大常委会动用这一释法权,是具有充足的法理依据的,那又怎么可以说是影响香港的司法体系、司法独立呢?这一做法本身就是香港司法体系的一部分。反对派不愿承认人大常委会的释法权,其实是不承认香港在“一国两制”下的司法体系设计,这是政治问题,不是法律问题。

  现在人大释法这一做法人大常委会运用释法权这件事,本身就是有法可依、有法理依据、是一个既定的权力。仅仅是运用《基本法》所赋予的权力,又怎么会是破坏香港的司法独立呢?香港的司法独立,与人大常委会的释法权,二者并无冲突和矛盾,反而是一体的,都属于香港的司法体系这一整体。一个完整的香港司法体系,本身就包括人大常委会释法这一机制。

  中评社:如何评价李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香港基本法委员会主任)所讲的,“民族自决”本质上也属于“港独”?

  陈志豪:我认同李飞这一讲法,“自决”的主张和“港独”的主张,在意义上是同等的。根据“一国两制”和《基本法》,香港是不具备“自决”权及“公投”权。“本土”派也好,“港独”派也好,所主张、所提倡的“自决”权,其实是违反了“一国两制”和《基本法》,超出了现时的宪制和政治体制框架,意图摆脱目前中央对香港的政治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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