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评论文章 】 【打 印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 
田飞龙语中评:释法是爱国爱港要求法律化

http://www.CRNTT.com   2016-11-08 00:03:02  


全国人大表决通过对《基本法》第104条的释法,明确指出宣誓人拒绝宣誓,即丧失就任该条所列相应公职的资格。(中评社资料图)
  中评社香港11月8日电(记者 黄博宁)全国人大表决通过对《基本法》第104条的释法,明确指出宣誓人拒绝宣誓,即丧失就任该条所列相应公职的资格。全国人大的释法与《基本法》有同等法律效力。

  全国港澳研究会会员、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副教授兼一国两制法律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田飞龙接受中评社专访时表示,此次释法条文十分周全、术语规范,为香港各界提供了全面的指引,释法条文不仅适用于立法会,对司法、行政体系公职人员也有明确规范,是爱国爱港要求的法律化。他也表示,释法是全国人大因应宣誓闹剧带来宪制危机的一次应急处理,以此重新确立选举法治秩序,但并不能一劳永逸解决“港独”问题及所带来的挑战,未来还需各方在人大释法的基础上,对形势进行研判,共同改良管治,优化“一国两制”。

  中评社:您怎么解读本次的释法条文?

  田飞龙:条文非常周全。第一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双效忠条款),等同于既往“爱国爱港”要求的法定化。“双效忠”不仅是法定内容,也是参选或者出任公职的法定要求和条件。由此,可为梁游两人的行为定性,也为日后的选举确认书及相关选举、呈请案件提供法律上的指引。

  第二条规定“依法宣誓”的内容和要求,候任议员必须遵从。解释对宣誓无效情况进行了法律列举,如不真诚、不庄重、不完整。不过,也给香港司法留有余地,法官在判案过程中可根据人大释法的内容和精神,对《宣誓及声明条例》作出符合人大释法的解释。 

  第二条还对“依法监誓”作出规定,限制了原先监誓人对“第二次宣誓”的自由裁量权,非常明确地规定了如果不能依法宣誓,确定为无效宣誓,不得安排重新宣誓,则丧失议员资格。同时也规定,未完成宣誓不得行使相应职权和享受相应待遇。就是说,梁游已经预支的80万港币的费用,属于不当得利,该笔款项不是法定薪酬,而是私人借债,必须退还。

  第三条对宣誓过后,正式的立法会议员言行作出规定。如果宣誓关过后,仍旧在议会内“播独”,属于虚假宣誓或宣誓后违誓行为,根据人大释法要求及香港法例规定均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