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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童犯罪,教化为先

http://www.CRNTT.com   2013-12-10 12:20:52  


 
  儿童没有能力承担行为责任,不应对儿童进行刑事问责,严惩不会遏制儿童犯罪

  人们付出了大量道德、法律和科学的成本才得出不应对儿童进行刑事问责的观点。虽然在某个年龄段以上的儿童是知道很多行为是"不对"的,但是他们并没有完整的能力去通过理性给错误行为加以限制,思辨性地得出善恶的结论——他们在生理上还不是完整的、可以承担自己行为责任的"人"。(@灰鸽子银水) 事实上,严惩少年犯并不会遏制儿童犯罪,很多少年犯在监狱里学成了职业罪犯。 

  1993年英国詹姆斯·巴尔杰案(James Bulger)中,10岁的罗伯特(Robert Thompson)和乔恩(Jon Venables)受到严惩,被普雷斯顿皇家法庭判处8年监禁,并最终加刑至15年。在欧洲人权委员会(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介入下,2001年,两人提前结束牢狱之灾。但惩罚的结果是他们没有变成更好的人。乔恩出狱后一直麻烦不断,多次因斗殴与持有可卡因被警方传唤。2010年2月,乔恩电脑中被发现竟有大量儿童色情资料,在网络上下载并传播儿童色情。这使他再次入狱。

  处置顽劣儿童和少年,域外少年司法制度普遍趋向由惩罚和惩处改为重令少年改过自新并重新融入社会

  2002年,香港当局全面检讨少年司法制度,以确保尚有检控以外的其他有效方法,既足以保障社会治安,又可防止误入歧途的少年泥足深陷,沦为惯犯。为此,香港保安局委托顾问进行研究,就外国采取什么措施处理未届刑事责任最低年龄的顽劣儿童和已逾刑事责任最低年龄的少年。《用检控以外的措施处理顽劣儿童和少年:海外经验和香港可采纳的方案》研究显示,域外的少年司法制度普遍趋向由惩罚和惩处、以及纯福利模式,改为重令少年改过自新并重新融入社会。要求犯罪人为自己的罪行负责;弥补所造成的损害;令犯罪人、受害人和社会重新互相接纳;以及使受罪行影响的各方,包括犯罪人、其家人、受害人和社会得以自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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