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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把“控股权”交给市场

http://www.CRNTT.com   2013-11-27 08:35:57  


  中评社北京11月27日讯/日前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针对媒体记者“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否允许民资和外资控股国企”的提问,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引用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有关国有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的论述作为回答。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北京青年报发表财经评论人周俊生文章表示,由此可见,所谓混合所有制经济,就是各种资本的“交叉持股、相互融合”。当然,这只是一个总的原则,资本运作面对的是一个个体的企业,必然会涉及由谁来控股的问题。由什么样的资本来对企业实施控股,这在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上,曾经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上世纪90年代末推行的国有企业改革,把大量原来由地方政府所属的国有企业,以股份出售的形式改制成了由民资或外资部分控股甚至全资控股的企业。通过这次大规模的改革,一部分国有资本已从效益低下的原国企中退出,另一部分国有资本则保持了在一些具有市场优势的原国企中的控股地位,并通过政府的资源调控实现了做大做强,特别是一些资源能源型的央企,已经成为在国民经济布局中占有支配地位的重要企业。今天重提“是否允许民资和外资控股国企”的问题,实际上针对的是这部分已经“做大做强”了的国有企业。它们的强大虽然保证了国家对一些重要资源的掌握,但是却造成了这些企业对市场的垄断,不仅客观上排挤了其他资本在这些竞争性领域的进入空间,而且其产生的价格垄断直接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文章指出,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目标”,已经触及现存央企价格垄断的市场基础。现在需要做的是,根据《决定》的要求,尽快明确《决定》所说的“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等环节”的范围,在这个范围之外的其他行业,既然可以由市场来决定价格,就应该完全开放市场,让各种资本充分竞争博弈,在此基础上产生合理价格。在这样一种机制之下,竞争性行业中的企业是由国资控股还是由民资或外资控股,其选择权就可以交给市场。政府所需要做的就是认真地履行市场监管的职责,防止市场产生价格垄断损害消费者利益,而不再是单方面地为某一种资本主体提供特殊的政策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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