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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古迹涂鸦者的身份不是侵犯隐私 | |
http://www.CRNTT.com 2013-05-27 10:45:16 |
资料显示丁为江苏南京的一个15岁孩子,对于网友公开一个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是否合法合规,网络声音众说纷纭。网易新闻评论《另一面》今日刊发评论文章“公布古迹涂鸦者的身份不是侵犯隐私”,全文内容如下: 近日网上开始流传在埃及卢克索神庙的浮雕划有“丁锦昊到此一游”几字的照片,有人检索网上的公开信息后,将涂鸦行为人确定为南京一个孩子,同时公布此信息。有律师认为通过网络检索后,发布孩子的个人信息侵犯了未成年人隐私权。但个人将自己姓名刻画在公共观赏的古迹上,就表明放弃了认为身份信息作为隐私的合理期待。而且检索发布网上公开资料也不算侵犯个人秘而不宣的隐私。 ■ 在公开古迹上刻姓名是放弃对身份信息的隐私期待 侵犯个人信息隐私,是不当传播他人不愿公众所知、且与公共无关的个人秘密信息 学界现在普遍认为,隐私有三种形态,一是个人信息,为无形的隐私;二是个人私事,为动态的隐私:三是个人领域,为有形的隐私。其中个人信息隐私即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隐私权的客体,可以界定为客观存在的、当事人不想、不愿其他人知晓甚至传播的一种有专有性、秘密性、客观性的信息。从侵害方式来看,隐私权往往是通过非法获取、传播他人真实的秘密信息,即非法地将他人不欲为他人所知的信息获得。 判断隐私权是否被侵害,要看当事人是否有“合理的隐私期待”,即个人必须显现其对所主张的隐私有真正的主观期待,而非“有意将自己揭露于公众” 1967年“卡兹诉美国”一案被判决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为扩大隐私权的保障,提出“隐私的合理期待”判断准则,即:第一,个人必须显现其对所主张的隐私有真正的主观期待;第二,该期待必须是社会认为属客观合理的期待。它把隐私权的保障从原来仅限于有形的物品扩大至无形的信息和通讯,把原来仅限于私人处所扩大至个人在公共场所中的行为。该案判决理由强调,隐私权所保障的是“人”而非“场所”,如果个人有意将自己揭露于公众,即使在家中亦不受保障,如果他要维护其隐私,即使公共场所,仍会受到保障。由于秘密是隐私的要素,法律对隐私的保护只保障真正“属私人性质、隐蔽或秘密”的事实,而不是已经公开的事实。自己在古物刻上姓名自然属于“有意将自己揭露于公众”。 将姓名刻在全世界游客都看得到的古迹上,显然是放弃了对身份信息作为隐私的合理期待 为了说明“合理的隐私期待”准则如何适用。美国最高法院“卡兹诉美国”一案的协同意见书中明确提出“清楚观看原则”:“虽然一个人的住宅就许多目的而言,是其期待有隐私之处所,但其暴露给外人‘目光所及’之对象、活动与言谈,并不受保护,因为其无意将这些保留给其本人之意向,已明白显现出来……此种情形下之隐私期待是不合理的。”1968年“哈里斯诉美国”案中这被确立为限制隐私权之原则:如果旁观者可以看清其内容者,即没有隐私权的保障,在这种情形下,个人就丧失了对隐私的合理期待。而将个人身份信息的基础和核心——自己的姓名加上“到此一游”清楚地刻画在全世界游客都能看到和拍照的古迹上,显然是将此信息自愿暴露在全世界游客的目光下,放弃对身份信息作为隐私的合理期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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