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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障流浪儿童生存权

http://www.CRNTT.com   2012-11-30 10:27:23  


 
  在宪法文本上,中国看起来在这方面走在了美国前面。

  在1989年的德尚尼诉温尼巴格县(DeShaney v. Winnebago County)案中,儿童德尚尼在父母离异后被判给父亲养育,并遭到父亲长期虐待。当地社会服务部门曾经暂时接管德尚尼的监护,但青少年法庭的一纸裁决还是把德尚尼交回到他父亲手中。在一次严重殴打之后,德尚尼落下了终身残疾。

  在以最高法院的名义撰写的判决意见中,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指出,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并未要求政府承担保护儿童的积极义务。只有当政府通过其先前的行为剥夺了公民的自由的时候,它才因此而承担相应的保护义务。

  正如布莱克曼大法官在他的异议中所指出的那样,这一判决,是给充斥着“人人得享自由与正义”神话的美国生活和美国宪法原则,加上的一个“悲哀评注”。

  如果说自由主义的美国宪法文本,的确没有赋予国家以代替家长来养育儿童的积极义务,中国的社会主义宪法则明确规定了这种义务。无论是面向所有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站,还是更有针对性的“流浪儿童保护教育中心”,都是政府为履行这种义务而设立的公共事业单位。而民政、公安等部门,也有义务对流浪儿童作出妥善安置或者将他们送回父母身边。

  这种宪法义务,与中国早已签署和批准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要求十分吻合。

  该公约规定:缔约国确认每个儿童均有固有的生命权;缔约国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存活与发展;暂时或永久脱离家庭环境的儿童,或为其最大利益不得在这种环境中继续生活的儿童,应有权获得国家的特别保护和协助。

  在1999年的维拉格兰-莫拉尔等人诉危地马拉一案(Villagran-Morales et al. v. Guatemala)中,美洲人权法院明确强调了国家采取积极措施保护流浪儿童、使他们的生命不受威胁的义务。判词中写道:“对生命的任意剥夺并不仅限于谋杀,还包括剥夺人们过有尊严生活的权利。按照这一理解,生命权既是一种公民权和政治权利,也是一种社会、文化权利。这表明所有基本人权都是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的”。

  在该案中,由于危地马拉警察疏于保护,导致五名流浪儿童遭到杀害。美洲人权法院判令危地马拉政府,支付五名遇害儿童的亲属,总计超过50万美元的赔偿。

  最后,帮助流浪儿童也是社会共同体的义务。毕竟,政府的触角延伸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并不是渴望自由的人们所希望看到的局面。为了使公民社会能够在解决社会问题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政府应鼓励和促进非官方慈善机构和义工组织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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