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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进党修改提名条例重走人头党员老路?

http://www.CRNTT.com   2012-06-27 08:51:59  


 
  在民进党成立之前的“党外”时期,以至是民进党成立初期,“党外”人士是以个人身份参加公职选举的,因而没有经过任何提名程序。但随着越来越多的党外人士参加选举活动,就开始进行全台性的串联和联合竞选活动。促成民进党成立,就是一九八六年九月二十八日的党外后援大会进行联合提名时,有与会者提出,干脆冲破国民党政权戒严体制的“党禁”,成立一个政党来进行公职候选人提名作业,而党名是由谢长廷提出,并排除了“台湾”二字,但也不采用“中国”。因而民进党当时是一个“不统不独”的政党。

  民进党的第一个《提名条例》,是“新潮流系”和“美丽岛系”经过争论后折衷的结果。“新潮流系”主张由基层党员初选公职候选人,但亦同意必要时得征召党员为公职候选人,惟征召仍须经其所在选区投票党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因而体现了“民主”的成份。“美丽岛系”则恃着其拥有较多公职人员的优势,并力图避开其在基层党员中实力较弱的不利之处,因而希望能加入征召和报备制度加以保障。结果,是以党员初选为原则,加入征召制度,排除报备制度。

  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了党员初选也有不少弊病,包括人头党员和口袋党员的问题甚为严重,个别有财有势的党员,以代为登记入党,代为缴交党费,甚至代为保管党证等手段,豢养了一批“人头党员”,在党内初选时就跑出来投票,败坏党内选风。另外,由于此时民进党的党员较少,提名公职候选人倘是以党员投票决定,党意与民意严重脱节,党内初选的结果并不完全符合民意的期待,因而正式选举的结果难以得到理想的成绩。

  因而从一九九四年起,到二零零零年七月之前,民进党改采“两阶段初选制度”。明确规定在公职人员选举中如果无法经沟通协调产生党的提名候选人,就采取“两阶段初选”的提名方式。其中第一阶段,党员投票和干部投票各占百分之五十,产生“提名名额加额二分之一”的准候选人;第二阶段则是在第一阶段所产生的准候选人经再次协调仍无结果时,即举行第二阶段的选民投票,此投票结果占全部提名份量的百分之五十。

  这种提名制度仿效自美国的政党提名制度,但在台湾岛内则是首创了公民投票政党候选人的方式,希望能使民进党的候选人能够符合民意,并在初选的过程中提前为候选人造势。

  由于在“二阶段初选制度”中,党员投票仍占重要地位,故而“人头党员”和派系操纵选举的现象依然存在,使得台湾地区无法遏止腐败选风。既不“民主”,也不“进步”。而所谓“干部评鉴”,是由干部投票,作为平衡“人头党员”影响力的手段。但“干部评鉴”容易受党内派系所操纵,进行“配票”、“换票”。因此,这个“二阶段初选制度”也并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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