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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步云:宪政的科学内涵及其意义

http://www.CRNTT.com   2012-04-13 10:11:33  


 
  与政党的地位相关联的一个密切问题是“政党的权力是不是公权力”?用宪政、法治这样一种观点来判断,政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不应该是一个公权力的存在,政党就是政党,包括马克思、恩格斯的国家学说,列宁的国家学说、以及邓小平的思想,在这点上始终没有退过步。这几年学术界有“党政一体化”的提法,还有一些学者提出“执政党权力是公权力”这样的命题 。他们有一些论证,比如党委书记兼人大主任(除了政治局委员以外的各省和少数民族地区),还有党委系统的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员,等等,他们以这些作为实例。但事情都在发生变化,去年年底有一篇报道,这个报道没有引起太多的重视,即四川省开始试点市县一级党委书记不再兼任人大主任。这样的变化我们要关注。过去在党委书记兼任人大主任时,有一套合理的论证,有一套充足的论证,现在党委书记不兼任人大主任时,也有充分的论证,也有一套说法。这些都值得我们关注。我们谈这些问题,是想搞清楚一个问题:政党(包括执政党)的权力不是国家权力。这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核心观点。邓小平同志的思想是很解放的,但在这点上始终没有退过步,党管党的事情,党不能直接干预国家,党不能代替国家、政府,不管是在他过去30年代的文章还是在后来的《党和国家领导体制的改革》的讲话里表达得很充分,即党的权力不能代替国家权力。

  此外,还有政府的地位和权力问题,议会的地位和权力问题,等等。议会的权力就涉及到人民、人民代表的权力。现代国家的大多数都实行间接民主制,实行代议制民主形式。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是间接民主制,类似于代议制民主。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代表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一种方式,所以,我们说议会的权力和地位实际上是指人民的权力和地位,因为人民代表是人民一级一级推选出来的,代表人民去行使国家权力。所以议会的权力不仅仅是人大的,实际上体现了人民在国家中的权力问题和地位问题。还有法院的地位和权力问题,检察院的权力和地位问题,军队的权力和地位问题,所有这些都涉及到权力的合理配置问题,这是宪政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在这样合理配置的前提下相应的对它进行制约。制约非常重要,现在所有的腐败把它归结起来就是制约不力或没有制约,导致越来越剧烈的问题。

  人权这一块也应该是宪政的关注点,但相比较而言,宪政更为关注的是权力的合理配置和权力制约问题。

  第四个观点:宪政的基础应该是民主制度和法治的完善。

  宪政的基础应该是民主制度和法治的完善,它们互相照应。民主制度怎么来?民主制度和宪政有没有关系?宪政制度设置好了,民主制度相应也是好的,因为它们两者分不开。在某种意义上,宪政里有民主,民主里有宪政。但我们理解民主,有民主的侧重点,理解宪政,有宪政的侧重点,宪政的基础或者宪政发展到高级阶段的前提是民主制度和法治的完善。

  第五个观点:宪法的实施关系到宪政的实现问题。 

  宪法的实施问题、宪法的权威问题是直接关系到宪政是否在一个国家真正实现的大问题。这两年宪法实施问题的讨论,以及前几年关于宪法司法化的讨论,其实和这有关系,王磊教授是这方面的专家,可能有更精彩的观点。我觉得宪法实施问题,是直接关系到宪政能否真正实现的重要问题。对于宪法和宪政的理解,我的观点是:宪法是一个文本,宪政是在宪法文本下的一个制度实践。过去毛泽东同志对宪政有一个概念,他说,什么叫宪政?宪政就是民主政治。毛泽东同志喜欢用非常简明的概念把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给予概括,这是毛泽东对宪政的解释。

  我们现在对宪政的理解是,如果说宪法是静态的,宪政是在静态的宪法文本指导下的一种国家制度实践。宪政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是在政治生活里要体现出来的,在经济生活、文化生活、社会生活中都要体现出来的,不然不足以为宪政。所以现在有一种带讽刺意味的说法:中国是有宪法无宪政。什么意思?宪法是一个文本,宪法不能够变成一个活动的状态。当然这不完全对,因为我们的整个制度运作还是按宪法运作的,现在的问题是宪法能否到司法层面。理解中国的宪政,不能说一点宪法的实践都没有,整个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运作,政府权力的来源,法院、检察院的权力,从最终来源讲是来源于人民,即人民主权。但从法律文本来讲是来源于宪法,没有宪法的明确授予,法院、法官有什么权力判决一个人死刑、无期徒刑。所以当年卡多佐在《司法过程的性质》这本书里讲到一个问题:有人问卡多佐,既然每个人都会犯错误,法官也是人,法官也会犯错误,但我们为什么会把这样重要的审判权力交给他们去行使?卡多佐有一个非常巧妙的回答,说这是政制的安排。现在所有权力来源于人民,这是从人民主权意义上来讲的。但我们要仔细推敲,比如张三是审判员,他的权力哪儿来的?是同级人大任命他为审判员,这样他才有资格去法院承担审判权行使的工作。宪法所规定的制度在中国不是一点实践都没有,中国整个制度都是按照宪法在运作。现在的问题是当出了问题以后,比如违宪问题、涉及到宪法权利问题,能否通过司法的渠道或者类似于司法的渠道解决?

  在李老师的启发下,谈了以上个人观点,没有做深入思考,错的地方希望大家批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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