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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必要补强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协议的盲点

http://www.CRNTT.com   2011-02-08 08:38:13  


 
  菲律宾方面将案中嫌犯全部遣返中国,其理由是摆着明的:一、案件产生的后果是在中国大陆,受害人也均为大陆居民,按照“属人管辖法”原则,理应由中国大陆方面对案中嫌犯实施司法管辖权;二、案件是由中国大陆警方提供线索,也是由中国大陆警方要求侦办的,菲警方藉此破了案,当然是应将嫌犯遗返中国大陆;三、中国与菲律宾建立有邦交关系,并与菲律宾签署了“引渡协议”,而菲律宾与台湾并无邦交关系,且未签署“引渡协议”,故案中嫌犯也自然是遣返中国大陆。

  还有一个理由,就是中国大陆的《刑法》,对此类诈骗活动的量刑标准较重,最高可达无期徒刑;而台湾“刑法”则量刑标准较轻,最高只有五年有期徒刑。这也是某些台湾人之所以肆无忌惮地进行电话诈骗活动的原因之一。将案中嫌犯遣送中国大陆,并由中国大陆司法机关进行审判,将有利于阻吓此类犯罪活动。

  当然,台湾方面的要求,也有其某些合理之处。其一、十四名台籍嫌犯是台湾人,由台湾方面的司法机关予以惩处,台湾民众在心理上会较为舒服一些。其二、台湾警方也曾协助菲律宾破获台湾诈骗集团,倘也是同一批人,就是对破获该案也曾作出贡献。其三,在两岸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实践中,依据“两岸共同打击犯罪活动及司法协助协议”的规定,台湾警方根据大陆警方的请求,抓获在大陆实施犯罪行为的杀人嫌犯黄麟后,并没有将黄嫌交给对岸处理,而是计划由台湾司法机关依法惩处。按此惯例,将案中十四名台湾嫌犯遣回台湾,并非完全没有理由。

  因此,此案的最佳处理方式,是在菲律宾将案犯移送中国大陆后,由大陆方面实施司法流程中的预审阶段,对案中嫌犯进行预审,弄清案情,尤其是案中台湾籍嫌犯在案中所起的作用,及其与大陆籍嫌犯的共犯情节,并与大陆受害者进行对质等,然后执行“两岸共同打击犯罪活动及司法协助协议”,将台湾籍的嫌犯送交台湾警方处理。这样,就既能满足到中国大陆对此案的司法管辖权,又能照顾到台湾居民和警方的感受,并可为今后倘再遇到类似案件时,建立一个习惯案例。

  由于事件发生时,两岸都是春节假期,虽然两岸的相关单位都有人值班,而台湾方面的“外交部”、“陆委会”及“刑警局”也提前销假进行紧急处理,但毕竟不同于正常上班时间,对岸值班人员并未被授权处理这类较为敏感的较大事件,因而仍有待大陆的春节假期结束,相关部委办正常上班后,才能会商处理。何况,大陆方面也没有一口拒绝,而是强调要经过一定的程序。这正如“陆委会”副主委刘德勋所言,由于这是一起犯罪事件,大陆还有一些流程必须处理,这是在刑事侦防工作上都需要有的过程。以共同打击犯罪的立场而言,两岸关系不会因此案受到影响,没有任何改变。但此事亦凸显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协议有强化必要。

  但是,唯恐天下不乱的民进党,却籍此大做文章,从蔡英文主席到一般政客,都攻击马政府软弱无力,流失“主权”。这给马政府造成了较大的压力,对马英九的争取连任有所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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