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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ECFA:民进党尚未作乱国民党即现分歧

http://www.CRNTT.com   2010-07-01 07:57:51  


 
  另外,由于“CEPA”是强调了“一国两制”,是中央照顾特区,故全是内地向港澳“让利”,亦即只有大陆单方面开列减免关税清单,港澳却没有向内地开列减免关税清单;而“ECFA”则有双方的“早期收获清单”,尽管是大陆“让利”较台湾为多,但毕竟并非单方面照顾,这种体例是完全符合“FTA”的惯例的。还有,“ECFA”的管理机构是“联合指导委员会”,含有明显的上级指导下级的意味;而在“ECFA”则是“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处于平等地位,可以避免台湾方面一直担心的“矮化台湾”的问题。另外,在“ECFA”中,有“FTA”通常有的“终止”条款,而“CEPA”则没有。因此可以说,海峡两岸是尽量将“ECFA”与“CEPA”区隔开来的。

  但如将“ECFA”说成是国际协议,恐怕又得误入“两国论”或“一边一国论”的迷思。何况,《两岸关系条例》开宗明义地其第一条就指出“国家统一前”,即使是在民进党执政时期修正该法律,也不敢公然删去这一句。其第五条第二款也明确规定“协议之内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应以法律定之者,协议办理机关应于协议签署后三十日内报请行政院核请立法院审议”,将两岸之间签署的协议定位为国内协议。既然如此,还是应按“国内法”的惯例,以一般法律程式进行审议。更何况,“大法官会议”已经解释,两岸之间签署的协议是“两岸协议”,不是国际条约。在这个问题上,王金平的坚持,倒是有其理由的。 

  其实,在此问题上,主张“九二共识”的马英九也不见得就那么清醒。例如,较早前他在谈及签署两岸签署和平协议时,却是将之表述为“两岸和平协定”。而按国际惯例,“协定”是由国家与国家之间签署的,是属于国际条约的一种。钱其琛主编的《世界外交大辞典》就指出,协定是指国家、国际组织与国际法主体间为解决专门问题而缔结的条约性文件,如双边的贸易协定、文化合作协定,多边的关贸总协定、建立商品共同基金协定等。与条约相比,协定的缔结和生效的法律程序一般较简单,经过签署和核准即可生效。但有的重要协定也须经过批准。为此,“胡连会”《两岸和平发展共同愿景》就采用了适用于国内法的“达成和平协议”一词,而弃用“协定”。 

  当然,马英九的懮虑,也不是没有道理。对此,钱其琛当年将两岸通航定位为既有别于“国际航线”又不同于“国内航线”的“两岸航线”,就值得马英九参考。 

  但在“ECFA”送交“立法院”审议时,是按照审议“国内法”法案的程序办理,倘民进党捣乱,那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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