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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银河取消“聚众淫乱罪”意义何在 | |
http://www.CRNTT.com 2010-03-27 11:16:54 |
3月3日,一贯提倡“性权利”的女社会学家李银河的一篇博文再次吸引了众多关注。在这篇博文中,李银河表示,目前我国刑法中的“聚众淫乱罪”已严重过时,建议取消。就在社会各界热议此事时,包括南京某大学副教授马晓海在内的22名被告人因犯聚众淫乱罪,近日被南京市秦淮区检察院起诉。(3月24日《检察日报》) 李银河是我崇敬的一名学者,而且是一名治学严谨,道德高尚的学者——不管那些卫道士和伪君子们怎么恶毒地攻击她,都改变不了她在我心中的形象。我的崇敬她,倒并不是觉得她的思想中有多少独创之处——事实上,她思想的主要来源是法国的后现代大哲学家福柯——李银河女士只是福柯思想的传播者,绝不是一位具有独创性的社会学家或思想家。我所崇敬的,恰恰是她作为一名思想传播者,敢于向强大的世俗权力(社会的、文化的、政治的、道德的)说真话,敢于向庸众宣战的勇气。 其实,李银河在多年以前就提出了应该取消“聚众淫乱罪”。大约在2007年,她和潘绥铭老师到华中师大讲课的时候,谈的就是这个议题。当时我正好在华师读研,有幸聆听了她的那场讲座。她那次所提到的应该废除“聚众淫乱罪”的几点理由和这次在博客上提到的差不多,即:1.主张取消聚众淫乱罪并不是提倡聚众淫乱;2.不能以一部分公民的生活方式为准,订立法律来惩罚另一部分公民的生活方式;3.这一罪名在目前的社会实践中已很少适用;4.不能用法律尤其是刑法来解决道德问题;5.取消这个过时的法律其实有一个潜在的重大意义是人们不会想到的,那就是防止“文革”时代那样的公民权利被肆意践踏的局面再度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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