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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是一种文化 | |
http://www.CRNTT.com 2010-03-11 11:19:42 |
当然,地方政府授权开发商征地,必须首先由地方立法机构通过法律准许。新伦敦市案实际上是将权力下放,听由地方立法机构决定。但新伦敦市案一出笼,便招致批评。原因之一是,允许开发商商业征地,原业主虽有经济补偿,但很难确定什么是合理的市场价格:是房产的现有市场价,还是地段未来增值后的市场价?美国各地政府的立法机构纷纷制定法律,将商业开发排除在公用目的的定义之外。 此外,诉讼对开发商征地也是一个钳制。即便是开放商相中了城里的黄金地段,如果业主通过诉讼死缠烂打,开发商只能长时间等待。在法院终审判决下来之前,开发商是不好随便拆迁的。时间长的诉讼可以拖上数年,即便开发商最后胜诉,商机可能早已错过,开发商得不偿失。 中国是下面的法律有问题,而上位法是好的。国务院拆迁条例的修改正在热议之中,因为拆迁条例违反了上位法。古道热肠的教授,闻过则改、从善如流的官员,沸沸腾腾的民意,还有翘首以盼的民众。 如果以是否有利于拆迁作为评判标准,那么美国的上位法比较坏:最高法院的新伦敦判例就鼓励征地,而下位法则比较好,地方法规是反对搞征地的。这也不难理解,当地立法机构的成员是定期由当地选民选举产生的,如果他们太拂民意,再要当选便比较困难了。 那么美国的权势者是不是就放下屠刀、立地成佛了?恐怕不是。美国的富人是不是就生财无道了呢?也不是的。21世纪不需要通过占领别国的领土来获得市场,国家之间的竞争也不以兼并土地为目的,通过“巧取”便可以大功告成。同样,不靠拆迁也可以在房地产方面获取巨额财富。美国的金融危机,就是投资银行家们与开发商,通过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后洗劫业主,洗劫美国纳税人和那些有美元的外国政府。美国的业主也还是丢了房子。2009年,美国的终止回赎权申请达到390万宗(所谓终止回赎权,就是业主无法偿还抵押贷款,而银行乘机收回房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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