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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会 有护宪责任

http://www.CRNTT.com   2010-01-31 11:09:19  


对蓄意侵犯宪法者,立法会有责任采取相关措施。
  中评社香港1月31日讯/“立法会有保护中央、保护中央行使主权的宪制责任。要适当修改议事规则,限制议员随便辞职。同时对选举性质若有重大变化、具鲜明的反中央含意的补选,立法会应否决申请经费。市民也有维护中央主权的宪制责任,应竭力维护国家主权和统一,提高识别大是大非的能力。”《大公报》今天登出谢纬武的文章“立法会有护宪责任”,文章内容如下:

  公民党、社民连坚持“五区总辞、变相公投”,还公然提出“全民起义”的煽动性口号。这是严重的分裂国家行为。

  由于这是小学文化程度的人,甚至是文盲者,一听也知道是“超越黄线”、冲红灯的推翻“一国两制”现行宪制的反叛恶行,连日来遭到广大市民的普遍谴责,其中包括反对派阵营中的苛斥之声。

  公、社党虚怯了,但“一言既出,驷马难追”,只好夜行人吹哨子,自我壮胆了。以攻为守,宣称别人将他们的“五区公投”扭曲和抹黑为“违宪行为”,将他们的号召“起义”行动扭曲为“暴力”、“武装”行动。

                    “公投”意在夺权

  但是,即使巧舌如簧也改变不了这一基本事实:“公投”的立意,在改变全国人大常委会2009年12月29日关于香港政制发展的决定,公、社两党企图以“民主”作招徕,煽动市民与中央对立,迫使中央屈从于公、社两个极右政党,从而达到公、社两党篡夺香港政制主导权之目的。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国家主权集于中央,而不像联邦制主权在地方。香港的公、社两党以至反对派中的另外一些人,要取人大行使主权而代之,这叫夺权或篡权。

  历史经验告诉人们:要夺权或篡权,必须要有藉口,否则“师出无名”,必败。公、社党的藉口是:人大决定不民主,要由香港市民投票决定,并自命之谓“公投”。

  但“公投”是有宪制基础的政府行为,具有特定的政治和法律含义,由宪法或宪制性法律规定。我国宪法及香港特区基本法均不设“公投”制度,无“公投”机制。公、社两党搞“公投”毫无法律依据。虽用“变相”修饰之,但“变相公投”也属非法之举。所谓“五区公投”,指的是全港“公投”,这是抢权、夺权、藐视中央主权而夺之的违宪之举。香港是中国一部分。要“公投”,也要13亿人民一起来投,怎么能由并无主权的地方以“公投”决定取代中央行使主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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