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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死官员的女服务员理应无罪

http://www.CRNTT.com   2009-05-14 11:26:56  


案发现场雄风宾馆梦幻城。
  中评社北京5月14日讯/湖北巴东县野三关镇政府3名工作人员日前在该镇雄风宾馆梦幻城消费时,强迫女服务员提供“特殊服务”未遂被刺身亡事件引起热评,目前的关注焦点是刺死官员的女服务员究竟有罪无罪,将被如何判罪。湖南红网-潇湘晨报今天登载文章:“刺死官员的女服务员无罪理由是什么”,全文如下: 

  10日晚8时许,湖北巴东县野三关镇政府3名工作人员在该镇雄风宾馆梦幻城消费时,与一女服务员发生争执,该服务员用刀将对方两人刺伤,其中一人被刺伤喉部,经抢救无效死亡。(相关报道见本报昨日A11版)

  女服务员为何敢于对镇政府工作人员举刀相向,幷酿成一死一伤的惨烈后果?简略的新闻导语将其归因于“发生争执”,按照当地警方公布的案情通报,事实远不止“争执”这么简单。三名政府工作人员酒后到梦幻城“休闲”,在一间休息室遇到正在洗衣服的员工邓玉娇,要其提供“特殊服务”。邓玉娇回应,她是三楼KTV员工,不提供“特殊服务”。但这些人先是拿钱显摆,继而两次将邓玉娇按倒在沙发上。这名女服务员拿刀反抗,最终造成一人伤重身亡、一人受伤。

  “特殊服务”到底会有多么特殊,我们且不去讨论。邓玉娇已经清楚地表明自己的身份,故而不可能使3名镇政府工作人员产生可以拿钱购买“特殊服务”的误会。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向一名女子索取所谓“特殊服务”而两次将其按倒在沙发上,岂是一个“争执”可以概括的情形?按照我国刑法对强奸罪的定义,欲以暴力手段强迫女性发生性行为的上述人员已经涉嫌强奸犯罪。面对不法侵害行为,任何公民均有权利实施正当防卫措施以保护自己,女服务员邓玉娇亦不例外。她有权利采取必要的措施使自己摆脱被强奸的境地,法律幷不反对她选择顺手拿起一把修脚刀。

  此前媒体曾报道,发生命案的原因是女服务员被对方用钱抽打头部。如果仅仅如此,女服务员持刀还击的行为尽管可以被网友称赞为“有骨气”,但在法律上显然找不到免受处罚的理由。随着案件信息的进一步丰富和明朗,3名镇政府工作人员涉嫌强奸的事实浮出水面。在这种情形之下,女服务员邓玉娇的自卫行为有足够的理由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据此,3名男子一死一伤尽管后果惊悚,但他们涉嫌强奸犯罪的行为在先,咎由自取的他们无法从法律中找到处罚受害女子的依据。

  在法律的视野下,湖北巴东野三关杀人案的实质,应当是一个女性公民的正当防卫案。至于3名男性当事人的乡镇干部身份,在官员的警示教育方面可能会有意义,但刑事法律幷不会计较他们是招商办主任、一般干部还是平民百姓。同样,女当事人的身份和职业也不应成为案件的决定性因素。任何违背女性意愿而使其陷入被伤害危险的行为,都有可能受到足以致命的反击,这种反击被法律视为正当,而不管女当事人是服务员还是女官员。关于双方当事人身份的讨论自有其社会价值,却幷没有法律意义。女服务员得到普遍的同情可能与双方的身份有关,但她应当被免除刑事责任却只与法律有关。

  媒体还报道说,据警方目前掌握的材料,邓玉娇很有可能患有抑郁症,但最终结果,还要等待对嫌疑人进行精神病鉴定。其实,一个人行使其自卫权利与抑郁不抑郁无关,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不必借助抑郁症或其他精神疾病来实现。即便邓玉娇没有罹患抑郁症,她为避免人身伤害而造成的一死一伤责任,也应得到光明磊落的豁免。邓玉娇的自首行为以及可能的患病事实,可以作为减轻责任的情节,但不是主要的和仅有的理由。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相关规定,才是邓玉娇应当被判无罪的关键。(作者周东飞)


新闻链接: 渲染邓玉娇患抑郁症有转移视线之嫌 (大洋网-广州日报;作者:赵登岩)   

  湖北巴东县3名官员与雄风宾馆梦幻城女服务员邓玉娇起争执,两人被刺伤,其中招商办主任邓贵大经抢救无效死亡。争执原因是官员提特殊要求遭拒后用钱抽打女服务员。12日上午,办案民警向巴东县政府通报该案调查结果,称服务员可能患抑郁症,最终结果还要等待对嫌疑人进行精神病鉴定。(5月13日《现代快报》)
 
  精神病鉴定可能沦为强势犯罪嫌疑人的“免罪金牌”,一直以来被法律界人士担忧,而今却被用在无权无钱的女服务员身上,似该为公正法律喝彩。因为依照法律,抑郁等精神病症患者在处罚量刑时从轻,更有甚者免予起诉。但在笔者看来,这非但不是邓玉娇的幸运,某种意识上讲有转移公众视线、回避案情真相之嫌。

  据警方调查,死者邓贵大与同办公室黄德智、邓某饮过酒后去梦幻城休闲。其间黄发现邓玉娇幷询问她是否可为其提供特殊服务。遭拒后黄质问邓玉娇在服务场所为何不“服务”,双方遂起争执。争执中,邓玉娇欲离开,跟在黄身后的邓贵大插言:怕我们没有钱么?便随手从衣袋中抽出一沓钱在邓玉娇面前显摆。邓玉娇拒不理睬,欲再次起身离开时,被邓贵大按在休息室的沙发上。邓玉娇欲起身,却被再次按住。于是,惨剧上演……

  几次按住一个弱女子意欲何为?这分明是图谋不轨。当时处境下的邓玉娇,完全可视为“正在遭受不法侵害”。根据刑法第二十条,为此采取“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于情于理,邓玉娇都应被从轻发落。关键是依据何在?当然,以抑郁症对其轻判一定程度上能消除邓贵大之死给当地招商引资工作乃至当地官员形象带来的负面影响,但毫无疑问这是自欺欺人。邓贵大等令官员形象蒙羞的行径一目了然,而分析邓玉娇当时面临的处境,就算他们暴行的中止不是邓贵大的死而是其他,是否也应被判强奸未遂?邓玉娇不甘受辱维护自己的安全,不是正当防卫又是什么?

  反观现实,罔顾女性尊严的好色官员层出不穷,患抑郁症的女服务员却不常有。虽说任何人的非正常死亡都值得同情,但因何而死带给社会的警示和反思却不尽相同。一个邓贵大因侵犯有抑郁症的服务员而死,更多邓贵大会把这仅仅当作巧合,从而不足以使好色官员引以为戒,也不足以震慑其检点自己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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