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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倒下的中国股市16大蛀虫

http://www.CRNTT.com   2008-12-21 12:11:56  


中国股市如何走出困境?
  中评社北京12月21日讯/北京《理财一周报》今日登出长文“2008倒下的资本大佬:中国股市的16大蛀虫”,文章指出,2008中国大陆倒下的资本大佬黄光裕、刘根山、王益等等,无一不充满“戏剧性”,人们有理由追问,迷雾之中是具有普遍意义的标本,还是若干孤悬的特例?除了一些确因程序要求不得不如是为之的情形,还有哪些因素催生了这些“未了案”?文章摘要如下:
  2008年,最不缺的是戏剧性。黄光裕、刘根山、王益……这些“主角”无一不充满“戏剧性”,他们的命运,可能就在一个下午茶的光景骤然转折。与他们相关的案情,也不乏悬疑特征:它们或者仍欠缺一个说法,或者如一栋烂尾楼干挺在那里。这些剧情的共同之处,是集合的问号已经像掌声般轰响,却不见谢幕。

  必须承认,这些“未了案”中的任何一个,以既有的司法程序衡量,未必都有明显瑕疵;即便有些微变通,也未必不符合长期的惯例。以法律为准绳,是法治社会的刚性要求,人们的吁求不应过度乃至僭越司法律条。

  但正如最高法院院长王胜俊所言:“转轨期各类新型、疑难纠纷逐年增多,这就要求办案必须考虑国家的大政策、大局势,立足于切实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稳定。”“反对重配合、轻制约的做法,反对排斥监督的不良倾向。”资本市场案件,涉案金额动辄以千万、以亿计,关系多少普通投资者的身家,多少企业的成败。从根本上说,一旦出现问题,相对损失最大的终将是为数众多的普通投资者和债权人。不能迅速、完整、彻底地结案,案件延宕的每一天,都会消解公众和市场对程序正义的信心,幷需要面对难以预料的后续效应。忽视多数人期望得到答案的问题,付出的社会成本已非法律条文所能评估。

  交易成本是制度的源泉。最好的制度安排就是要最大限度减少交易成本。就搜寻成本而言,法律制度中的信息公开制度要求信息必须公开,以减少交易的搜寻成本,从而降低交易费用。事实上,法律制度的确立有助于建立游戏规则,提供交易信任度。正因如此,在市场经济中,对法律制度和司法行为的要求就是必须能获得明确的预期,特别是风险预期。

  黄光裕事件之初,就有评论者指出,有关部门必须妥善保护各方特别是投资者的权益。黄涉嫌操纵*ST金泰、三联商社(600898,股吧),使很多普通投资者被深套,但有关部门却未能及时启动紧急停牌机制以保护投资者。媒体就此呼吁:“秉承依法、公平的原则,尊重程序正义,才能将社会成本降到最低,才能维护投资者与债权人的权益,才能让市场树立公平竞争、依法经营的信心。”

  当然,不是所有“未了案”都能解读出同样的隐喻,但显而易见,把资本市场当成上海滩来闯的人,黄不会是唯一的一个,也不会是最后一个。当初牟其中倒台,有人说意味着“空手套白狼”的时代终结。牟其中的名言是:“种田不如做工,做工不如经商,经商不如贷款(间接融资),贷款不如不还(上市,直接融资),不还不如不管(指项目概念整体转让变现)。”然而,时至今日,“空手道”没有破产,冒险家们前赴后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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