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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医保基金共济机制放大保障效能
http://www.CRNTT.com   2021-04-26 11:18:25


  中评社北京4月26日电/据经济参考报报道,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启动实施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改革。此次改革的核心内容可以概括为“一二三三”,即调整一个结构、增强两种共济、实现三项“纳入”、扩展三类“支付”。

  第一,调整一个结构,即调整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的计费结构。原计费结构依据1998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在单位和职工个人合计8%的缴费情形中,计入统筹基金的部分是4.2%,占比52.5%;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是3.8%,占比47.5%。此次改革提出了新的计费结构,经初步估算,在单位和职工个人合计8%的缴费情形中,计入统筹基金的部分约5.65%,占比70.6%;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约2.35%,占比29.4%。改革调整之后,统筹基金占比约扩大18.1个百分点,个人账户占比相应缩小。

  第二,增强两种共济,即增强“大共济”和“小共济”。“大共济”是指统筹基金的社会共济,“小共济”是指个人账户的家庭共济。从“大共济”看,调整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的计费结构之后,统筹基金力量得以增强,统筹基金共济范围得以扩大,可以提高职工医保的社会共济保障水平。从“小共济”看,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扩展至家庭成员,可以提高职工医保的家庭共济保障水平。

  第三,实现三项“纳入”,即将三项费用纳入统筹基金共济保障范围。一是门诊费用,在做好门诊慢特病医疗保障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将多发病、常见病的普通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二是定点零售药店的医药费用,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提供的用药保障服务纳入门诊保障范围,支持外配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和配药。三是“互联网+”医疗服务费用,探索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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