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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主权未定”到“主权独立”

  2004年11月9日台湾教育部门公布《普通高级中学历史科课程纲要草案》(以下简称《纲要草案》),把《旧金山和约》及所谓《中日和约》引入教科书,引发一场涉及“主权”问题的争议。当前“台湾当局”修改教科书的政治目的何在?《纲要草案》的要害何在?这是本文所要讨论的问题。

  一、《开罗宣言》的法律效力不容置疑

  台湾的教科书向来有这样的表述:1943年“中、美、英三国领袖发表《开罗宣言》,宣示战后日本应将中国东北、台湾、澎湖等归还中华民国”,连1997年“台湾当局”“去中国化”的《认识台湾(历史篇)》也不敢否认。可是,现在“台湾当局”却企图翻案了。他们在《纲要草案》中引进《旧金山和约》与所谓《中日和约》,具体表述如下:

  “中华民国接收台湾的依据与争议,应该说明过去所谓‘开罗宣言’(实际上为Statement)、波茨坦宣言之实质效力的检讨、联军最高统帅第一号命令的意义。”“旧金山和约(含条约对领土处分的效力)、‘中日和约’及失去联合国‘中国’代表权。”

  如果只从以上字面来看,似乎只是提供“检讨”之用,并没有下结论。可是,当局的意图是十分明确的,台湾教育部门负责人杜正胜表示:“开罗宣言只是新闻公报(Statement),和旧金山和约比较,法律位阶高下已很清楚。当然是签署的法律(旧金山和约)高于一切。”如果说《纲要草案》还在遮遮掩掩,那么杜正胜的讲话则是明目张胆地否定“开罗宣言”的法律效力、否定当年台湾主权已经归还中国的事实。

  《开罗宣言》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据如下:

  1、在国际法上,国际条约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取决于相关国家是否予以遵守,而不是取决于其具体名称。因此,国际条约的具体名称是五花八门的,有公报、协议、协定、规约、条约、宣言、公告、联合声明、声明、备忘録、公约、议定书、章程、盟约、换文等等,不一而足。甚至单方的文电,只要为相关国家所遵守,也可以具有法律效力,也是国际条约。

  《开罗宣言》明确指出:“三国之宗旨在剥夺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以后在太平洋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华民国,日本亦将被逐出于其以暴力或贪欲所攫取之所有土地,我三大联盟轸念朝鲜人民所受之奴隶待遇,决定在相当期间,使朝鲜自由独立。”《开罗宣言》发表后,中国、美国和英国三国政府都严格遵守上述内容;日本在投降后,也遵照上述内容的安排,归还了所有掠夺来的土地;朝鲜也因此而获得独立。《开罗宣言》的上述内容得到遵守和执行,其自然不容置疑地具有法律效力,理所当然是国际条约。

  2、有人藉口《开罗宣言》未经当事国代表的签字,从而企图抹杀其法律效力。《开罗宣言》虽然未经签字,但是它仍然是当时中、美、英三国的真实意思表示:宣言发表之后,三国中没有任何一国矢口否认该宣言;一年多后,三国首脑在《波茨坦公告》当中再次确认《开罗宣言》,公告第八条明确指出:“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波茨坦公告》是中、美、英三国签署,其后又有苏联加入的国际条约,是战后处理日本问题的主要法律依据。《波茨坦公告》的第八条清楚地表明,《开罗宣言》是《波茨坦公告》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离开《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在处理被日本侵占的土地方面就没有实质性的内容。日本在1945年签署的《日本投降书》上也明确宣布,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的条款。这说明,日本也通过接受《波茨坦公告》的条款的方式,从而承认《开罗宣言》具有法律效力。

  3、依照《开罗宣言》的规定,中国接收了东北、台湾和澎湖。

  1945年10月,陈仪代表中国“接受台湾、澎湖列岛地区日本陆海空军及其辅助部队之投降,并接受台湾、澎湖列岛之领土、人民、统治权、军政设施及资产”;幷且代表中国政府声明:“台湾及澎湖列岛已正式重入中国版图,所有一切土地、人民、政事皆以至于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权之下。”当时世界各国(包括美国和日本)都没有任何异议。1972年中日建交时,日本外长大平正芳表示:“开罗宣言规定台湾归还中国,而日本接受了上述宣言的波茨坦公告,其中有第八条‘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鉴于这一原委,日本政府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的立场是理所当然的”。可见,日本政府再次承诺遵循《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规定。

  以上事实证明相关国家都遵守《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从而证明瞭它具有法律效力。

  二、《旧金山和约》是无效的、非法的

  1、《旧金山和约》首先违反了1942年1月的《联合国家宣言》。《联合国家宣言》是美、英、苏、中等众多国家签署的国际条约,其第2条明确宣告:“每一政府各自保证本宣言签字国政府合作,并不与敌人缔结单独停战协定或和约。”《旧金山和约》的拟制、谈判和签字过程,都排斥中国政府参加。中国是最早遭受日本侵略的国家之一,又是远东抗击日本帝国主义的主要国家,中国在对日战争中所处的重要地位和所作出的重大贡献、决定了中国在对日和约的签订过程当中应当具有重要的发言权。排斥中国政府参与该和约的整个过程,自然是属于《联合国家宣言》所反对的“单独与日签约”行为,因而是非法的、无效的。

  2、没有中国政府参加,其所涉及中国的内容自然无效,对中国不产生约束力。关于国际条约,国际法上有两项原则:--,条约只对缔约国有约束力,对其他国家不发生约束力;二,禁止为第三国设定义务,就是说,条约不得给第三国造成损益。如果当事国没有参加而且事后没有同意,任何损害当事国权利的条约都被视为无效的,当事国有权拒絶该条约,拒絶承认该条约具有法律效力。《旧金山和约》涉及到被日本侵占的中国领土的问题,却排斥中国政府参与,显然是有损中国的权利,违背了国际法的上述原则。

  1951年8月,周恩来外长就代表中华人民共和政府声明:“对日和约的准备、拟制和签订,如果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参加,无论其内容和结果如何,中央人民政府一概认为是非法的,因而也是无效的。”由于中国、苏联、印度这三个主要参战国都拒絶签字,一些东欧国家也没有加入签署,所以,《旧金山和约》不足以视为对日和约,它对中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能作为台湾法律地位的依据。

  应当指出,当年的“台湾当局”也是反对《旧金山和约》的。早在签订之前,当时“台湾当局”的“驻美大使”顾维钧就表示:“台湾等领土,于波茨坦宣言(公告)中早已明确表示,其所属权本来无须日本一一追认”“外交部长”叶公超代表“政府”声称:“兹经政府决定,杜勒斯所提办法对我显示歧视,我不予接受”。1951年6月18日蒋介石发表声明指出:“对日和约如无中国参加,不独对中国为不公,且使对日和约丧失其真实性”“在法律上及道义上丧失其力量”“中华民国政府仅能以平等地位参加对日和约,任何含有歧视性之签约条件,均不接受。”在当年台湾出版的《中央日报》上可以看到“立法院”、“监察院”、社会各界、劳工及民众团体、台湾大学教授以及海外侨胞等纷纷表示愤慨,提出严重抗议。“行政院长”陈诚、“外交部长”叶公超还曾经为此提出“引咎辞职”。这一段历史可能台湾有许多人不知道,或是有意“失忆”了。总之,当年海峡两岸的中国人都反对《旧金山和约》,因而该和约是违法和无效的。

  3、《旧金山和约》制造“台湾地位未定论”的企图并没有得逞。《旧金山和约》第2章第2条写道:“日本放弃对于台湾及澎湖列岛的一切权利、权利根据与要求”。与《开罗宣言》将台湾、澎湖列岛“归还中国”的要求相比,《旧金山和约》则只说日本“放弃”,有严重的倒退。这是为当时美国所鼓吹的“台湾地位未定论”效劳的。

  战后的五年时间内,美国政府一直是对台湾、澎湖“属于中国”这一法律地位持肯定态度的,1950年杜勒斯还说:“过去4年来,美国及其他盟国亦承认中国对该岛(台湾)行使权力”。但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效控制中国大陆之后,美国政府担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会继而乘势控制台湾、澎湖,因而违背国际法上的禁止反言原则,抛出了“台湾地位未定论”,试图以此来阻碍中国政府统一中国的行为。《旧金山和约》就是其遏制中国政府的一个战略措施。

  实际上该和约并不能够导致“台湾地位未定”的结论:第一,该和约的目的是结束对日战争状态,使日本重新成为“主权的平等国家”,解决交战国之间“尚未解决的问题”(和约第一段)。在该和约产生之前台湾、澎湖的归属问题已经通过《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和《日本投降书》等法律文件得到解决,该和约本身就不是确定台湾法律地位或归属的文件,不能作为台湾地位的依据。第二,和约的第2章“领土”部分,使用了“排除法”,并未直接列出日本领土的范围而只是注明日本所“放弃”的土地;日本在该和约中讲“放弃”,就是表明日本对所涉土地没有主权;而在先前的《日本投降书》中讲“归还”,就是把所侵占的土地归还给主权国,该和约对所“放弃”的土地归属问题没有作出规定,因为“归属问题”在先前的《开罗宣言》等国际条约中已经解决了,不属于“尚未解决的问题”,也就不属于该和约的范畴,所以,该和约无法推翻《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国际条约,因而也无法导致“台湾地位未定”的结论。至于对美国本身来说,到了1972年也不得不放弃“台湾地位未定论”,所以台湾知名人士马英九指出:“‘台湾地位未定论’的寿命只有22年,起于韩战(1950)终于上海公报(1972)。”

  4、日本政府和美国政府在后来也否定了《旧金山和约》只讲“放弃”不讲“归还”的政治立场。1972年中日建交时的“联合声明”第三条表明:“日本国政府坚持遵守《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立场”。同年,中美《上海公报》写道:“在台湾海峡两岸的所有中国人都认为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美国对这一立场不提出异议”。1979年中美建交时,美国表示:“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承认中国的立场,即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这说明美日两国已经否定了《旧金山和约》只讲“放弃”不讲“归还”的立场。

  5、所谓《中日和约》也不具有法律效力。从法律的角度讲,当时中国的合法代表已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日本政府应当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订和约才是有效的,否则就是无效的。所谓《中日和约》(即“日蒋和约”),是美国政府施压于“台湾当局”的产物。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就发表声明指出:中国人民“不能承认单独对日和约,坚决反对日蒋和约”。到了1972年在中日建交谈判时,中国政府提出:“日蒋和约”是非法的、无效的,应予废除。中日两国建交后的第二天,日本外长大平正芳代表日本明确宣布,废除所谓的《中日和约》。

  三、台湾对中国的归属关系是无法割断的

  教科书的要害还在于有意割断台湾与中国的关系,即“去中国化”:

  《纲要草案》把高中历史课分为三个部分,一是台湾史,二是中国史,三是世界史。如果只从这样的划分来看,既讲当地,又讲全国和世界,并没有什么问题,要害是“台湾当局”的目的在于把台湾史看成“本国史”,而把中国史是“外国史”。当然,《纲要草案》还不敢公然做出这样的表述,但是陈水扁和一些官员的语言却是毫不隐晦的,其政治目的是十分明确的。

  陈水扁明白地表示:“台湾的‘本国’史地本不该包括中国和蒙古在内”。又说:“本国史就是台湾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蒙古人民共和国是另一国、外国,不是台湾本国。”“中国不是本国”。“台湾当局”考试部门的负责人姚嘉文说:“孙中山是外国人”,另一官员林玉体也声称:本国史地命题范围“百分之百与台湾有关”“本国只及于台湾,不包括中国”“中国不但是外国,而且是敌国”。一些“台独”团体也公然叫嚷分裂中国,“台联党”提出:“教科书中将台湾史列为本国史,中国史列为外国史,本来就是理所当然的事。”“南社”也表示:“中国史不是本国史的一部分。”

  由此可见,“台湾当局”修改教科书的政治目的是把台湾与中国开来,向青年学生灌输:“中国是中国,台湾是台湾”“一边一国”的分裂主义理念,极力推行“去中国化”政策。

  他们的政治目的必然要贯穿在课程计划中,如果把现在的《纲要草案》与1997年经过初步“去中国化”处理的《认识台湾(历史篇)》比较,就可以看出,这次修改加速了“去中国化”的步伐,在分裂主义道路上越走越远了。请看以下事实:

  1、最重要的是:《纲要草案》的“台湾史”部分从来不提“归属中国”。《认识台湾》已经“省略”了台湾与中国大陆的许多历史关系,但还提到“元朝在澎湖设立巡检司”“澎湖为明朝的版图”“郑成功建立台湾历史上第一个汉人政权”“清朝设台湾府隶属福建省”“1885年正式宣布台湾改设行省”等等涉及领土主权归属的内容。而《纲要草案》则完全没有上述内容。在日本占领以前,从来不提台湾的归属,目的何在,不是很明白了吗?

  2、再看《纲要草案》的结构,全书一共4个单元(章)12个主题(节),其中从郑成功到清朝200多年的历史只占“单元1主题3”的1节,而日本50年的统治却占了整整1章(共3节),另外两章都是战后的。从这样的结构比例,不难看出,这次修改历史教科书就是要极力压缩、淡化、掩盖、抹煞直至否定台湾作为中国领土的历史事实,其分裂主义的政治图谋是十分明显的。

  3、以下仅就“单元1主题2-3”提出一些问题,供大家分析:

  (1)单元1主题2提出:“本节讲述16世纪以来外来者与台湾之间的关系,分成两个部分,将来自大陆的事件与其他人群分开处理。”他们竟然把“来自大陆”的台湾人的祖先看成是和“其他人群”一样的“外来者”,这是什么意思呢?

  (2)《纲要草案》中没有“郑氏政权”“清朝”的字眼,似乎在200多年间,台湾根本不受任何政权机构的管辖,既没有涉及任何政治机构,也不讲任何政治事件。这200多年间只讲“产业与贸易”和“社会与文化”,而不讲政治。

  《认识台湾》中把“郑氏治台时期”作为一章,“清领时代前期”“清领时代后期”分别成为两章,讲到“郑成功将荷兰人逐出台湾”“郑氏在台湾建立政治制度”“清代台湾府厅县建置沿革”“清廷治台政策的改变”“台湾建省”等等,可是,《纲要草案》却删除了上述全部的内容,这是什么道理呢?

  (3)单元1主题3讲“产业与贸易”,似乎是就台湾讲台湾,而要摆脱与中国大陆的关系,这是割断历史的做法。《认识台湾》讲荷兰人在台湾的经济活动,还提到“其贸易的主要对象是中国大陆、日本和东南亚”;讲郑氏时期的贸易,还有一段:“与中国大陆贸易”;说清代台湾的贸易“与中国大陆贸易最为兴盛”;讲通商口岸的开放,还以英法联军清朝战败为背景,说明台湾的港口是清廷被迫向外国开放的;讲清廷治台政策的改变,还讲到日本侵犯台湾危害海防安全,使清廷认识到“要巩固海防必先确保台湾,欲确保台湾应先建设台湾”等等,这说明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讲台湾的历史脱离不开整个中国历史的大背景,可是,《纲要草案》却企图把这一切都加以掩盖,似乎台湾的历史与中国大陆毫无关系。

  《纲要草案》台湾史部分的主题1单元2和3的说明只有600多字,就出现以上这么多问题,概括起来,其要害在于:编写这种教材的宗旨是要极力割断台湾历史与全国历史的关系,特别是要割断政治关系、主权归属关系。为此,他们不惜歪曲历史、伪造历史、阉割历史,有意制造历史的失忆,用被他们“剪辑”历史来蒙骗、毒害不明真相的青年一代,为其分裂主义的“国家认同”效力,这种卑劣的政治目的必须予以揭穿。

  由此可见,《纲要草案》在“去中国化”的道路上比《认识台湾》走得更远,但是,它还只是走向“台独史”的又一个步骤,而对于“独派”来说,他们仍然是不满意的。他们认为“我们还没有完成台独史”,因而有人主张编写“海洋文化立国宗旨”的台湾史,有人叫嚷应当把中国史放在世界史中的亚洲史部分,和日本等亚洲国家并列。这可能是暴露了他们修改教科书的下一步计划,人们不妨拭目以待。

  四、“台湾主权独立”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1、《纲要草案》否定《开罗宣言》的目的,在于否定中国对台湾的主权,从而为台湾主权独立制造舆论。众所周知,中国对台湾、澎湖拥有主权,这不仅是历史事实和现状,而且是受到中国法律和国际法的确认和保障的。而这一点,正好是“台独”活动无法获得正当性和合法性的要害所在。因此,他们力图否定《开罗宣言》的法律效力,幷且重新抬出《旧金山和约》和已经被废除的所谓《中日和约》,妄图以此证明“台湾地位未定论”。

  《纲要草案》还提出要检讨“联军最高统帅第一号令”的意义,企图说明,当年中国政府只是根据联军最高统帅的命令代为接收,妄图把中国政府主权管辖之下的台湾、澎湖称为“托管地”,因此台湾可以拥有托管地的“自决权”。可是,根据《联合国宪章》的第77条以及《联合国关于日本受委统治各岛屿领土托管协定》的规定,台湾、澎湖根本就不在“托管”之列;《联合国宪章》第七十八条专门强调:“凡领土已成为联合国之会员国者,不适用托管制度”。显然,所谓“托管”之说,是不能成立的。

  总之,“台湾当局”在《纲要草案》当中否定《开罗行言》的法律效力,并不是所谓“学术之争”,而是要否定“中国对台湾、澎湖拥有主权”这一定论,妄图通过制造“台湾地位未定论”来为“台湾主权独立”制造舆论。

  2、《纲要草案》极力掩盖和否定台湾主权归属于中国的事实,也是为“台湾主权独立”制造舆论。从表面上看,鼓吹“台湾主权未定论”,是和陈水扁一贯叫嚷的“台湾是主权独立国家”的论调相矛盾的,其实,他们是互相配合的。

  目前陈水扁正在与台湾考试部门配合,制造“去中国化”。台湾大学石之瑜教授写道:陈水扁“警台湾人不要误把敌国当祖国,又指责在野党与中共里应外合,还申明‘本国非中国’以配合考试委员会在‘国家考试’中的去中国化政策”。显然,他也不例外地要与教育部门修改教科书相配合。他们的做法是分两步走:

  第一步,先强调“主权未定”。他们以《旧金山和约》和“台湾主权未定论”来否定“中华民国”对台湾拥有主权。有人写道:“台湾被中华民国治权接管,并不意味根据国际法台湾主权回归中国(中华民国),因此台湾主权归属未定应是国际法的正确历史事实和认知。”“中华民国在台湾的主权统治也没有国际法的法理根据”。然后,再用“推论”的办法来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台湾拥有主权。有人说:“1949年共产党打败国民党,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治中国,中华民国退据台湾,中华人民共和国取代中华民国统治中国的主权根本不及于台湾。”《自由时报》社论也说:“中华民国并未拥有台湾主权,则继中华民国而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不能宣称拥有台湾主权了。”从以上既不属于“中华民国”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便“推论”出“台湾主权不属于中国,絶对有国际法的坚强根据”的结论。

  第二步,从“主权未定”引向“主权独立”。他们知道重提“台湾地位未定论”对民进党当局并不有利,陈水扁不得不驳斥了“台湾主权未定论”的说法。表面上,“台独基本教义派”主张“台湾主权未定论”,而陈水扁则反对“未定论”,实际上他们演的是“双簧”,彼此互相配合,力图把“主权未定”引向“主权独立”。

  为此,他们提出了以下3种“理由”:

  “四大要素说”:陈水扁说:“作为国家四大要素不管是人民、土地、政府、主权,我们全部都齐备,我们的国家地位未定,台湾的主权未定,那我们怎么能够成为一个国家。”

  “主权在民说”:高英茂说:“从现实观点,中华民国在台湾或台湾主权问题,目前建立在另一种法律与法理基础上,就是主权在民的原则上。”杜正胜说:“国家的主权在民,也就是应该由住民来决定国家主权归属。”《自由时报》社论也说:主张“主权未定论”的目的,“当然不在于否定当前台湾是--个独立国家的事实,而是突显今天台湾主权还给人民的可贵。”

  “有效统治说”:有人说:“中华民国有效统治台湾50年,拥有有效国家条件”;有人说:“依据国际法有关领土‘先占’法理,台湾领土主权自是‘已定’,是属于全体台湾人民所有。”

  上面已经论证“台湾主权未定论”是站不住脚的,已经为历史所否定。至于“台湾主权独立”的3种论调也都是站不住脚的:所谓“四大要素说”,台湾或“中华民国”所没有的就是“主权”这一根本要素,正因为如此,他们至今(而且永远)无法加入以主权国家身份参加的国际组织。这一点他们是很清楚的,可是却自欺欺人地一再强调他们拥有“主权”。美国国务卿鲍威尔指出:“台湾不享有作为国家的主权”,这正好刺到“台湾当局”的痛处。所谓“主权在民说”,指的是一个国家的主权归全体该国国民所有,台湾属于中国,主权归属于包括台湾人民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而不只是在2300万台湾人民手中。早些时候,鲍威尔还说:解决台湾问题的条件,“必须让两岸都能接受”,这也给了那些主张“台湾前途要由台湾人民决定”的人当头一棒。可见曲解“主权在民”,在国际社会是没有市场的。所谓“有效统治说”,那是把“治权”混同于“主权”,几十年来“台湾当局”统治台湾,但却从未拥有主权;至于把“先占”原则用于台湾,那是不懂法律常识的表现,台湾向来属于中国,从来不是什么“无主之地”,所谓“先占”原则是根本用不上的。

  从以上论调可以看出,他们企图通过“主权未定”,否定台湾主权归属中国,《自由时报》社论坦承:“台湾地位未定论相关史料列入教科书,便可戳破长期以来成为台湾人梦左右为难魇的‘一个中国’神话。”可见,修改教科书正是替陈水扁反对“一个中国”原则的论调“造势”。当然,他们最终的目的不是“主权未定”,而是企图藉助“主权未定”导向“主权独立”,幷且千方百计地为“主权独立”寻找法律依据。如果他们把这种主张编入教科书,对青年学生必将造成极大的毒害。

  但是,法律是无情的,“台湾主权独立”既无国内法的依据,也找不到国际法的依据,要想在法律意义上为“台独”制造舆论是永远无法得逞的。

  参考资料:

  1.http://www.edu.tw/edu-web/web/high-school/index.htm,2004年11月9日。

  2.《顾维钧回忆録》,第九分册,中华书局,1989年。

  3.《联合报》,2004年11月18日。

  4.http://tw.news.yahoo.com/041110/43/15c

  5.http://www.zaobao.com/yl/tx502-191104.html

  6.《台湾日报》,2004年11月14日。

  7.《自由时报》,2004年11月13日。

  8.台湾TVBS新闻,2004年11月11日。

  9.《台湾日报》,2004年11月11日。

  10.台湾“中广新闻网”,200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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