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由于我国高等院校法学教育教材的迫切需要,1988年中国人民大学著名法理学教授孙国华邀请笔者参加编着高教自学考试丛书之一的《法学基础理论》(此书1989年9月由江苏人民出版社出版)第六编现代西方资产阶级法学流派评价。这是一个难度较大的教学任务,因为西方法学流派本身极其复杂难懂。加上过去受到“左”倾思想干扰,研究人员有限,资料更少。笔者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在同事们的支持下,终于撰写了三万多字的书稿“交差”,得到主编的认可。当时,主要是坚持“一分为二”的辩证观点,对现代西方资产阶级法学流派,既批判其反科学甚至反动的方面,又吸取其中某些合乎科学的合理思想和主张,为我所用。这有益于促进中西法律文化的相互交流,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法学体系。为节省篇幅,现从三万多字原稿中只摘钞六、七千个字,供大家研究参考。
现代西方资产阶级法学流派评介
当我们初步学习与掌握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理论之后,再回过头来比较系统而概要地评介现代西方货产阶级法学流派。这对于正确对待西方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进一步繁荣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研究,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研究现代西方法学流派有助于我们加深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认识,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叉法学。
在我国过去相当长的时期内,由于受到“左”的错误思想的干扰,对西方资产阶级法学流派的研究和瞭解,曾被视为唱不得的对台戏。其实,毛泽东早就说过:“你们如果懂得唯物主义和辩证法,那就还需要补学一点它的对立面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这些反面的东西,需要读一读。不懂得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没有同这些反面的东西作过斗争,你那个唯物主义和辩证法是不巩固的。”我们在学习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基础上,进而研究现代西方法学流派,就能做到既知己,又知彼,有比较,有鉴别,进一步划清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和资产阶级法学理论在本质与世界观上的根本区别,以及在法的概念、起源、性质、目的、作用、法与国家、法与道德、正义等等一系列法学基本问题上的主要区别,从而更加熟练地掌握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并应用到实践中去。
其次,研究现代西方法学流派有助于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的体系。
现代西方法学流派是一个博大精深的法学理论宝库,其中自然不免有诸多糟粕,但也有些精华。我们要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学事业的不断前进,就不仅要瞭解我国法学的过去和现在,也要研究西方法学的过去和现在。对现代西方法学流派应该采取一分为二的态度,既批判其反科学甚至反动的方面,又吸取其中某些合乎科学的合理的思想和主张,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建立具有中国特色和世界水平的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及其法律体系。这是我们研究现代西方法学流派最重大的意义和价值。社会主义法律文化要成为比资产阶级法律文化更为高级的发达的法律文化,只有在正确地对将资产阶级法律文化,批判地借鉴资产阶级法律文化的条件下才能够实现。如果对历史上的法律文化采取一概否定的虚无主义态度,或者是闭关锁国、固步自封的态度,那就有可能使法学研究陷入花艹寥寥之地。所以,我们的法学研究必须打开眼界,面向世界,博采百家之长,为健全法制之用。
再次,研究现代西方法学流派有助于我们全面瞭解西方法学的来龙去脉及其发展动向。
西方法学纵贯二千五百多年,内客丰富,影响深远。现代西方法学流派多半是从19世纪,甚至更早的法律思想或法学派别发展而来的,我们研究现代西方法学流派将涉及到古希腊,罗马奴隶制社会、西欧封建社会以及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学或法律思想中的有关问题。这样就可以开阔我们的视野,扩大知识领域,对西方法学的全貌有个初步的瞭解,尤其是瞭解现代西方法学发展的基本动向,决定取舍,保持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科学性和战斗性。
最后,研究现代西方法学流派还有助于我们分析现代西方国家法律制度的理论依据龢利弊所在。
理论来自实践,又指导实践,现代西方法学理论往往是资本主义法制建设实践的总结,并反过来作用于各个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制建设实践,包括立法、执法和守法等方面。尽管现代西方法学流派繁多,理论表现形式五光十色,但它们都代表了资产阶级法律的发展方向。因此,我们研究现代西方法学流派的理论时,就可以窥见现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律制度的形成、动向和实施情况,并实事求是地总结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教训,以供研究和借鉴。
西方资产阶级法学的产生和发展,是同一定社会的经济条件与政治需要相联系的,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和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发展变化决定的。与资本主义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相适应,西方资产阶级法学的发展大致上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一)17至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法学;(二)19世纪开始的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法学;(三)20世纪帝国主义时期的法学(即现代西方资产阶级法学)。本编主要研究现代西方资产阶级法学流派,同时在有关章节或段落里对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法学流派也略有涉及,还要到古代社会去探本溯源,以期通过历史的比较,瞭解现代西方资产阶级法学思想的发生、发展和演变的历史。
现代资产阶级法学的历史特点
要正确认识现代资产阶级法学的历史特点,首先必须瞭解一下帝国主义时期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基础和政治法律制度。因为法学是一定阶级的法律思想的理论体系,属于意识形态:它总是由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的,同时又受该社会的政治法律制度所制约。现代资产阶级法学的产生、发展和历史特点,都是以帝国主义经济基础和政治法律制度为历史背景的。
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经济发生了深刻变化,自由竞争为垄断所代替。这时,在欧美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里,“垄断组织和金融资本的统治已经确立、资本输出具有特别重大的意义、国际托拉斯开始分割世界、最大的资本主义国家已把世界全部领土分割完毕”。这标志着资本主义进入了帝国主义阶段。列宁指出,帝国主义的经济实质和最深厚的经济基础就是垄断的资本主义。帝国主义的本质就是垄断,就是掠夺,就是争霸,就是战争。
在帝国主义国家,占统治地位的垄断资本主义经济基础要求国家的政治法律制度发生相应的变化。正如列宁所说:“这一新的经济基础,即垄断资本主义(帝国主义就是垄断资本主义)的政治上层建筑,就是从民主制转向政治反动。自由竞争要求民主制。垄断则要求政治反动。……帝国主义无论在对外或对内政策中,都同样力求破坏民主,实行反动。从这个意义上说,帝国主义无疑是一般民主即一切民主的'否定’”。这种政治上反动的趋势,不仅表现在垄断组织同国家权力机构的融合和对国家权力机构的控制,而且还表现在对资产阶级传统的“议会民主制”和人民的民主自由的法定权利的破坏。德国法西斯头目希特勒叫嚣,絶不允许有“民主政治那种无聊玩艺儿”。他上台后,就把资产阶级实行了几百年的“议会民主”与“分权原则”打入冷宫,对民主的践踏必然导致对法制的破坏。德国法西斯专政就是典型的一例。当时,在德国到处是“代表元首”的民政官和军事司令官“执学着立法、司法和裁判大权”。他们“发布的一般命令高于当地法律”。“警察军事法庭”,“特别法庭”林立,并实行不准有辩护人、不准上诉、立即执行与大规模株连等野蛮制度。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德、意、日法西斯的垮台和资本主义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虽然一些主要帝国主义国家的资产阶级还是相当重视自己的法制的。但是,由于帝国主义的本性和一小撮垄断资产阶级为了追逐最大的利润,破坏法制的现象仍然是经常的、大量存在的。这集中表现在行政权力的扩大,司法部门的专横,还有对国家主权原则的破坏等问题上。
现代西方资产级级法学就是在上述特定的历史环境(即垄断资本主义及其相适应的政治法律制度)中形成的。因此,它同以前各个历史时期的法学或法律思想相比较,具有以下一些新的主要的历史特点。
现代资产阶级法学理论是多元化的
进入帝国主义阶段,现代资产阶级法学流派比以前任何历史时期更加众多,法学理论呈现多元化局面。不过,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和战后情况有所不同。在战前,现代资产阶级法学理论的多元化是以20世纪初崛起的社会法学派占主导的多元化。战后,这种一家占主导地位,同时存在其它学派的局面已不存在,代之而起的是新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现代社会法学派三足鼎立的局面。(这些法学流派本书将在下章专作评介)70年代以来,又兴起经济分析法学(或经济法理学),形成四强并立的新局面。与此同时,还存在着若干小学派,如批判法学、存在主义法学、行为主义法学、综合法学等等。
形成这一特点的原因有几个方面:首先,从经济上看,资产阶级是一个因对生产资料的占有不同和因瓜分剩余价值的竞争而分裂为不同阶层、不同集团的阶级。在法律化的资本主义社会,各个阶层、各个集团都必须要通过法学理论来设计或论证适合他们自己的法律制度的模式。其次,从政治上看,资产阶级的内部各个派别,为了保持政治上的平衡,也要求在意识形态(包括法学理论)上保持相对的平衡。美国哈佛大学教授亨廷顿曾指出:“美国的政治设制之间存在着制约均衡,与此平行,美国人的各种信念之间也存在着制衡。”最后,从思想上看,资产阶级法学家们的认识论与方法论各有所不同,他们往往从不同的角度去分析某一法律现象,有时争论不休,与此相应,就会出现不同的法学流派。所谓法学流派,就是指在法律研究中坚持某种特定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的倡导者及追随者集团。
现代资产阶级法学的一般历史作用是反动的
现代资产阶级法学尽管五花八门,就其本质而论,都是帝国主义的意识形态,是“资本”的理论化与系统化,它的作用是由作为统治阶级的垄断资产阶级的历史地位决定的。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和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大部分时间内,资产阶级法学维护了当时上升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具有一定的进步性。现代资产阶级法学则不然,它不仅维护腐朽的垄断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而且维护垄断资产阶级反动的政治统治,阻碍了历史向更高阶段发展,因此,从总体上说,它起的历史作用是反动的。
现代资产阶级法学的反动作用还突出地表现在它大肆宣扬破坏资产阶级自己建立起来的法制。例如,现代社会法学关于、“无法司法”等的说法;纯粹法学的法律体系“法官立法”论中的“个别规范”(国家行政、司法机关或官员的意思表示都具有法律规范的意义)的说法,都是为帝国主义国家行政与司法专横,践踏法制的行径进行辩解的。又如,现代资产阶级法学往往藉口维护“社会利益”、“社会连带关系”等等,竭力否定人民群众法定的民主自由权利。至于法西斯主义法律思想对法制的破坏,则是空前之烈。
我们肯定现代资产阶级法学的一般历史地位,并不否认其中的某些合理因素。现代西方法学一般都比较重视对法律规范本身、法律规范与审判实践关系的研究,这是有可取之处的。有些法学流派或法学家提出的个别理论也是值得我们研究与借鉴的。例如,庞德主张为了说明法的目的与作用,必须研究法的历史发展,德沃金认为在司法中更多依靠的是原则而不是政策;美国的经济分析法学派强调确法与经济之间的内在联系等等。只要抛弃它们原有的阶级内容,加以改造,是可以拿来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所用的。
(原载《法学基础理论》教材,江苏人民出版社1989年9月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