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这个重要问题的提出是有一定的历史背景的,在香港、澳门先后回归祖国15年和13年之际,鉴于“一国两制”和特别行政区制度在港澳地区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因此,有些人主张“一国两制”和特别行政区制度现阶段应当成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民主制度之外的第五种制度,并向中央建议在适当的全国“两会”期间向对外正式宣布。
但是另外有些人表示这种做法操之过急。笔者在《我国特别行政区的“特别”之处与重要意义》一文中,在着重阐述“特别”之处及重要意义》的同时,对有些人提出“一国两制”和特别行政区制度已成为一项基本政治制度表示不同看法,并从五个不同的角度加以论述,请读者留意(详见《特别行政区制度与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研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2年8月出版,第272页-277页)现摘録如下:
近年来,我国学术界有些同志对“一国两制”和特别行政区制度更加关注和深人研究,提出一些新的观点。这是可喜的现象,表明学术界思想更加活跃。澳门杨允中教授主编的《“一国两制”百科大辞典》把“特别行政区”界定为“中国基本政治制度的一种形式”。 不久前,在由香港中华文化总会和湖北省社会科学院联合主办的“邓小平‘一国两制’理论研究”探讨会上,有学者建议:“‘一国两制’制度应成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民主制度之外的第五大制度。” 而在两年前,上海法学界有个资深的研究员在一篇论文中就明确提出:“‘一国两制’和特别行政区制度不仅是我国一项政治制度,而且是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中国在国家理论与实践、地方自治理论与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等方面的鲜明特色与独特优势。”
但是对上述观点,笔者不敢苟同。本文在前两部分用较多篇幅阐述特别行政区的“特别”之处及其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理论意义,并不意味着认同“一国两制”和特别行政区制度已经成为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的观点(说法),因为这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回事。人们称赞某事物发展的意义重大,不等于说该事物发展都能成为国家一项基本制度。基本制度或制度是有特定含义的,不可随便套用。
值得注意的是,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指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制度保障,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点和优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构成的基本政治制度……”。可见,胡锦涛总书记在这一重要讲话里,当他谈到我国基本政治制度时并没有提及“一国两制”或特别行政区制度。当然,胡锦涛总书记没有谈到的问题(制度),并不是说人们就不好谈,不可提建议。但是胡锦涛总书记没有把“一国两制”或特别行政区制度列为我国基本政治制度体系之中,总有他和中共中央政治局自己的考虑。究竟如何考虑,我们无法得知。在这里,笔者想从不同的角度谈谈自己学习胡锦涛总书记这段讲话的体会。
1.从提出“一国两制”的初衷来看。邓小平对“一国两制’思想的最早表述,是在1978年12月15日中央研究中美建交后的对台工作之时。当时他提出,在实现中国统一问题上,要实现第三次国共合作;两岸统一后,台湾“社会经济制度、生活方式、外国投资不变;军队变成地方武装”。这里所说的话实际上包含着“一国两制”的思想。半个月后,即1979年元旦,全国人大常委会发表的《告台湾同胞书》更体现了“一国两制’精神。1981年9月30日,叶剑英委员长发表“叶九条”,提出“国家实现统一后,台湾可作为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并可保留军队。中央政府不干预台湾地方事务:台湾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同外国的经济、文化关系不变”。此后,我们党和国家领导人就相关问题又发表了一系列讲话。显而易见,“一国两制”模式原是为解决台湾问题而设计的。后来因香港新界土地契约临近九七大限,解决香港问题被迫提到中英双方议事日程上来,“一国两制”因则首先用来解决香港问题。进而解决与香港问题紧密相连的澳门问题。
现在香港、澳门问题虽已圆满解决了。但是,中央提出“国两制”的初衷(即首先解决台湾问题)尚无法实现。北京就和平统一台湾做了三十多年的努力,然而和平统一的前景似乎还不十分明朗。“台湾可作为特别行政区”的构想还是纸上的东西,尚未成为现实。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急于宣布“一国两制”和特别行政区制度已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有这个必要吗?可行吗?台湾同胞有什么想法?世界各国会有什么反响?这是党和国家领导人必须考虑的现实问题。
2.从“制度”构成要素来看。《中国大百科全书》明确指出:所谓制度,亦即“确定共同的价值观念,树立一致的价值取向,建立统一的规范体系”,也可表述为:“根据共同的价值为要而制定的规范,把人们的行为纳人相同的固定模式之中”。十多年来,“一国两制”和特别行政区制度已被广大港澳同胞所接受,成为共同的价值观念,并纳人特区政府的施政中,在这个意义上来说,“一国两制”已成为我国的一项政治制度未尝不可。至于台湾情况就大不一样,过去李登辉、陈水扁等台湾领导人,开口闭口就是“我们不能接受‘一国两制’,它将使台湾‘矮化、地方化、边缘化、香港化’”。甚至提出“两国论”或“一中一台”妄图分裂中国。现在两岸关系虽有较大发展,但马英九先生也不愿谈“一国两制”问题,而是主张“不统、不独、不武”,并强调这是真正代表台湾人民的心声。有学者进行民意调查显示,多年来愿意接受“一国两制”的台湾民众只有三到四成。也就是说,直到今日,“一国两制”还没有被大多数台湾同胞所接受,成为共同的价值观念或价值取向,更不可能成为台湾当局施政的方针。在这种形势下,“一国两制”和特别行政区制度怎么可能上升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呢?即使你一定要这样做,恐怕也难于成事,甚至有可能弄巧成拙。
3.从是否“水到渠成”程度来看。大家都知这,有个成语叫做“水到渠成”,比喻条件成熟,事情就会顺利完成。如果我们把基本政治制度比喻为一条红渠,现在的情况是,香江之水已流到红渠,濠江之水也流到红渠,但是台湾浊水溪(岛上第一大河流)的水目前还未到红渠。可见,港澳台三河之水未到齐难于成渠。也就是说,“一国两制”要成为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的条件尚未成熟。这不仅是因为港澳地区的人口和面积都有限,和祖国内地的人口与面积不成比例。更主要是因为两个特别行政区的数量较少,至少要有3个特别行政区方能更好地撑起一片天。只有用“一国两制”的办法解决台湾问题后,“一国两制”方能成为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4.从两岸进行和平谈判的策略来看。2005年,连战、宋楚瑜相继访问大陆,胡锦涛总书记分别与连、宋举行正式会谈,发表“公报”,表达了多项愿景与共识。从此两岸进入大发展、大交流时期。祖国大陆多次表示,欢迎认同“九二共识”,主张发展两岸关系的各个政党、团体和代表性人物同我们开展对话,什么问题都可以谈,包括国号、台湾当局的政治地位等。笔者认为,“一国两制”是否适用于台湾,这是两岸谈判中绕不过的话题,在双方尚未深入讨论达成共识时,大陆就宣布“一国两制”已成为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在客观上给人一种“真主意、假商量”的感觉。从策略上说,这样做不利于今后两岸的和平谈判的进行。
5.从法律的“总结”功能来看。斯大林曾说过:宪法“是已经走过的这路的总结,是已经取得的成就的总结。所以,它是把事实上已经获得和争取到的东西登记下来,用立法程序固定下来。”我国现行宪法和相关法律就是“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其中规定了“社会主义制度”是国家的根本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等。因此,在香港、澳门实行“一国两制”的基础上,等将来台湾也实行“一国两制”,有了这事实和成就后,再用立法程序把“一国两制”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登记(固定)下来,也不算迟。应该说这是顺理成章的大好事。
综上所述,由于“一国两制”和基本法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成功实践,其特别行政区制度已分别在香港、澳门两地正式确立并开始正常运作。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一国两制”已成为我国政治制度的一种新型制度,但是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要使“一国两制”和特别行政区制度成为一项基本政治制度的条件尚未完全成熟,这一方面是因为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的各项制度有待改进和完善;另一方面是因为提出“一国两制”的初衷是用来解决台湾问题,实现国家统一的目标尚未完成。因此,我们要继续保持香港、澳门的长期繁荣稳定,扩大对台湾的影响。同时要牢牢把握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主题,全面深化两岸交流合作,扩大两岸各界往来,共同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活动,努力创造条件,用“一国两制”的办法,早日实现祖国大陆与台湾的统一。一旦“一国两制”在宝岛台湾开始生根发芽,为两岸同胞谋幸福,为中华民族创造更加美好的未来。届时,“一国两制”和特别行政区制度将自然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原载《特别行政区制度与我国基本政制度研究》第272页至第277页,2012年8月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