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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宪法在当代国学研究中的重要地位问题

  提示:在我国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里从未出现过宪法也不可能出现,即使在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在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形势迅速发展的情况下,清王朝为了扺制革命,保持封建制度颁布了《宪法大纲》共23条,分正文“君上大权”和附録“臣民权利和义务”两部分,实质上他用资产阶级宪法的形式,给民主制度披上了合法的外衣,根本谈不上什么真正的宪法。国学里自然就没有宪法可讲了。

  中国成立后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的第4部宪法,是我国现行的宪法,它是新国学的核心要义,要大讲经常讲。这是当代国学研究和以往国学研究没有宪法可讲的根本区别之一。笔者早在2003年发表的《高举宪法伟大旗帜,推进政治文明建设》论文中,就阐述研究宪法对我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高举宪法伟大旗帜 推进政治文明建设

  在人类进入新世纪,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建设跃上新阶段,党的十六大提出在新时期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同时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这是我们党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中取得的新的重大认识,也是我们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 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艰巨的历史任务。我们要完成好这顶重大任务,都离不开宪法的全面实施和进一步完善,使宪法成为更具时代精神、催人奋进的旗帜。

  一、必须高举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伟大旗帜

  众所周知:宪法是规定国家各项根本制度、根本任务、确认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国家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我们国家所有社会成员、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团、企业事业组织的最高行为准则,理应成为至高无上的共和国的伟大旗帜。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并公布的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宪法,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它以《共同纲领》为基础,同时又发展了《共同纲领》的基本原则。其主要内容符合当时中国的国情,体现了党的主张和各民族人民的愿望与意志。这部宪法在中国宪法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董必武同志曾说:宪法“体现了我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的要求,明确地规定了实现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方法和步骤。从此,走社会主义这路成为家喻户晓的行动指南。我国法制建设也由此进人了一个新的阶段。”这说明,1954 年宪法具有旗帜的性质,能指引中国法制建设,沿着社会主义这路前进。

  然而,由于历史、政治、文化影响等诸多原因,在我国过去一段较长的时间里,没有也不可能高举 1954 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宪法的旗帜,却好高骛远盲目地高举“三面红旗”和“文化大革命”的旗帜,置共和国宪法而不顾,给我们国家和人民造成了极大的祸害,这是惨痛的历史教训。

  1975年,第四届全国人大通过的第二部宪法,基本上反映了我国从 1956 年起进人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事实。但是,这部宪法是在“文化大革命"后期,是在国家政治生活很不正常的情况下制定的,从指导思想到内容都存在着严重错误。其指导思想是强调在社会主义阶段始终存在着两个阶级、两条这路的斗争。在内容上增加了肯定“文化大革命”、坚持所谓“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等。使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民主与法制建设遭到严重破坏。故这部宪法失去了催人奋进的光辉,失去具备成为共和国旗帜的条件。

  1978年,第五届全国人大制定的第三部宪法,其历史功绩是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党的十一大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增加了有关实现四个现代化,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内容。但由于这部宪法是在粉碎“四人帮”后不久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前的特定历史条件下颁布的,带有明显的局限性。“从总体上看,1978年宪法仍未摆脱“左”的影响,还没有恢复到第一部宪法, 即 1954 年宪法的水平。”尽管经过 1979年、1980年两次局部修改,但在许多重要方面仍不能适应客观形势发展的为要。

  (一)八二年宪法是共和国的伟大旗帜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的第四部宪法,即我国现行宪法,是在我们国家实现历史性转变的重要时刻制定的。它是在 1954 年宪法的基础上,把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和十二大新确定的重大决策及各项方针、政策制度化、法律化, 根据客观形势发展的为要,对我国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 对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各方面的根本性问题都作了明确规定。同时,宪法的结构比较科学、合理和完整,它包括序言和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微、首都四章,共138条。因此,现行宪法是我国新的历史时期比较理想的根本大法。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不断发展,全国人大于 1988 年、1993年、1999 年分别对宪法的个别条款和部分内容作了必要的修正,尤其是确立了邓小平理论的指导地位。这三次修改宪法,使宪法更加符合改革开放、发展市场经济,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时代特征,充分反映出宪法的“与时俱进”的精神。

  由上不难看出,我国现行宪法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法。它不仅具有稳定性、连续性、规范性和纲领性的科学内涵,而且在科学规范的内容上完全符合中国国情,符合全国各族人民的心愿和党的主张,完全能够成为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胜利前进,指引着我国改革开放、走向法治和各项事业发展的伟大旗帜。

  (二)高举共和国宪法伟大旗帜的条件成熟

  我们要举起宪法这面旗帜,除宪法本身具有成为旗帜的条件之外,更重要的是在党的领导下,经过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奋斗,我们已经创造了一个良好的政治环境。

  自1978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从人治逐步走向法治,尤其是在邓小平民主与法制思想的指导下,肯定了法律在治国中的重要作用和地位,使我国社会主义法制走上了健康发展的这路。党的十五大确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 并正式载人宪法。这标志着我们党和国家的治国方略出现了的历史性转变。

  党的十六大明确指出:党要“坚持依法执政。”“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党员和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成为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党的十六大通过的新党章再一次地重申“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2002 年12月4日,胡锦涛同志在首都各界纪念宪法公布施行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强调指出:现行“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和国家生活中最重要的原则,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最高法律效力。”要“在全社会进一步树立宪法意识和宪法权威、切实保证宪法的贯彻实施。”不久前,在他当选为国家主席后,在第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闭幕会上的讲话中坚定地说:“我一定忠诚地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新当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讲话中也明确表示:“我们将同全体代表一这,以对国家、对人民高皮负责的精神, 忠实模范地遵守宪法”,“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新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记者招待会上一开头就说:“我絶不辜负人民的期望……忠实地履行宪法赋予我的职责, 殚精蝎虑,鞠躬尽瘁,不须众望。”这就是说:我们党的重要政治文件和国家领导人都把宪法和法律作为领导和执政的基本依据。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这不仅是法学界的共识,也为党和国家的领导人所肯定。这就是创建了把宪法作为指引全国各族人民奋勇前进旗帜一个至关重要的、良好的政治环境。

  简要回顾二十多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说明我们党不仅重视依法治国,而且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特别是宪法的至上权威, 标志着我国将沿着依法治国进而依宪治国。建设真正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这路继续阔步前进。同时,应该看到,通过近十年的拨乱返正,二十年的改革开放,我们党和国家已经进一步确立了新世纪新阶段的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党的十六大已吹响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进军号角。因此,在这个时候,提出高举共和国宪法伟大旗帜,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是必要的,适时的。

  (三)高举共和国宪法伟大旗帜的重大意义

  我们认为,高举共和国宪法伟大旗帜同高举马列主义旗帜、毛泽东思想旗帜、邓小平理论旗帜和全面贯彻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完全一致的。现行宪法不仅在序言中明确写这:“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而且在宪法的许多条款中都体现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例如:现行宪法规定:“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奬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第20条),体现了中国先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第22条),休现了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领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越见和建议,按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分”(第 27条),休现了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我们高举共和国宪法的旗帜,就是高举马列主义旗帜,高举党和人民旗帜,就是高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旗帜,也是高举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旗帜。

  高举共和国宪法的伟大旗帜,是具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其一,现行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保证。实践证明,我国现行宪法是一部符合国情的好宪法、她保障了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促进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推进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促进了我国人权事业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正如胡锦涛同志所说:“只要全社会进一步树立宪法权威,认真贯彻实施宪法。”“这对于推动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而团结奋斗,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其二,现行宪法全面体现我们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集中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明确提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宏伟目标,具有长期的稳定性和强大的生命力,也具有更大的包容性和概括性,更不会因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更替和注意力转移而改变。在全党和全国人民心目中,宪法是一面巩固胜利成果、指导国家前进、人民安居乐业的永恒旗帜。因而更加容易被包括各民族、宗教界、港澳台同胞和海外华侨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所理解和接受。

  其三,现行宪法奠定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坚实基础和基本制度架构。它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制度;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基层民主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等。宪法的这些规定,反映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要求,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与党的十六大精神是一致的,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提供了最高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所以,我们认为高举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伟大旗帜,是党心、民心、军心所向,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是时代的为要,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社会主义的为要。

  二、树立宪法文明是建设政治文明的首要任务

  人类璀璨文明的发展是一个不断进步的历史过程。政治文明作为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既与一定的历史阶段相联系,又与各国的国情、政治和文化传统等因素密不可分。当今世界政治文明多样化的格局已成为不可逆转的基本趋势。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人类历史上一种崭新的政治文明形态,与资本主义政治文明在性质上有着根本的区别,它有独特的深刻内涵,基本特征、理念追求和操作方式等。

  (一)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主要内容

  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这一新的重大课题, 其主要内容(实质内容)概括起来说就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也就是十六大报告中指出的:“必须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

  就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方面而言,“最根本的是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这是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新的科学概括,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在当代中国的新发展。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的关系是辩证的有机统一。(1)坚持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是政治文明的首要内容。(2)人民当家作主是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本质要求,是政治文明的根本特征。(3)依法治国是坚持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方略, 是政治文明的法治保障。这三个方而的相辅相成,共同构成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基本内容及其基本特征。

  就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方面而言,必须做到;(1)适应国内外新形势,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切国家机关、团体和个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3)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4)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的保护主义。(5)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积极开展法律援助。(6)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尤其要增强公职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7)对公民、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违法和犯罪行为必须依法予以追宪。

  由上可见,发展民主政治和加强法制建设,二者都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要着重加强制度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这是因为制度建设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要注重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才能保证我国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兴旺发达。

  (二)法治是现代政治文明的核心和基本标志

  江泽民同志曾说过:“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从人治转变为法治,这是人类社会政治文明发展的一个新的历史阶段。社会和国家在治理方式上的这个根本性的转变,是人类社会政治文明发展过程中一个质的飞跃。在我国,总结了长期以来的经验教训, 邓小平首先提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中国共产党第一次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这也标志着我国在建设政治文明这路上又前进了一大步。党的十六大“把政治同文明联系起来,在党的历史上不失为创新和进步。过去我们常常把政治理解为统治的手段、斗争的工具。现在,我们认识到,有必要拿出世界眼光,学习与借鉴人类在政治生活中创造的文明成果,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健全民主与法治。‘政治文明’这一提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法治是现代政治文明的核心和基本标志。这可以从几个方面来理解:

  从历史角度看:法治是对人治的否定,也是从根本上否定了封建专制主义和近现代独裁专制的统治方式,使现代民主政治日益法治化。这是现代政治文明发展的重要标志。

  从权力主体看:在法治社会里,国家的实际权力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而不是少数政客,人民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行使国家权力,从而确立了人民主权的地位。这是现代政治文明的本质内容。

  从社会秩序看:法治是建立和维护良好社会秩序不可缺少的重要条件,只要公平的法律得到全社会的共同遵守,就会带来长期稳定和谐的社会获序。这是社会走向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前提。

  从遏制腐败看:法治反对任何形式的特权现象,有利于遏制“腐败”这一最不文明的“毒瘤”侵蚀国家和社会肌体的健康,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现代政治文明的一个巨大进步。

  (三)依宪治国是建设政治文明的根本任务

  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关键在于实行依法治国,而“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首先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项根本任务,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要长期抓下去, 坚持不懈地抓好。”简言之,依法治国的实质(核心)在于依宪治国。“所谓依宪治国,是指依照宪法所藴含的内在精神及其所确认的基本原则、基本规范治理国家,确立宪法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权威,使宪法得到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普遍认同和一体遵循。”

  首先,从法理逻辑讲;依法治国必须要具备一个基本前提,即依什么“法"去治理社会与国家。依法治国中的“法"就是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及其法律制度。没有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依法治国便无从谈起,依法治国就成为一句空话。

  依法治国首先就是依宪治国,还因为“宪法是民主与法制的最完美结合。”也是宪政建设的前提条件。没有宪政,也不可能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其次,从宪法自身讲:我国现行宪法明确写这:“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幷且负有维护宪法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可见,宪法具有至上权威,是所有社会成员和组织的最高行为准则。维护宪法的至上权威,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和根本保障。

  我国现行宪法还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扺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于以追宪;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同时,现行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和国家机构的权力也作了明确规定,使国家权力受到限制和公民权利得到保障。可见,现行宪法不仅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法治原则,而且为依法治国提供了理想状况的目标,因此,依法治国的价值追求在于使上述宪法规定的内容得到实现。

  再次,从社会实践讲:如前所述,现行宪法公布实施20年来,在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由于种种原因使得我国宪法的至上权威未曾树立,宪法文明思想也未曾树立,因此,宪法也未得到很好的实施。其主要表现是:第一,国家权力机关没有法定的应有权威,使得法律支配权力,权利控制权力在现实生活中难于实现。第二,没有理顺好法律与政策的关系, 使得宪法和法律在实施过程中缺乏应有的权威,甚至毫无权威可言。这表明,长期以来中国之所以未能实现依法治国,其根本症结就在于没有首先做到依宪治国。

  因此,真正树立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理顺好宪法与法律和党的政策的关系,是我国依宪治国的两大现实要求。只有切实实行依宪法治国,树立宪法文明,让宪政制度在神州大地真正发挥作用,才能真正实现依法治国。

  (四)在全社会树立宪法文明的新观念

  在这里想谈谈关于“宪法文明”问题。这是笔者从政治文明概念中引伸出来的新概念。既然法治属于政治文明,而作为依法治国核心的宪法首先应当更加文明,宪法不文明,政治难文明,于是“宪法文明”的概念在脑海中不时浮现。

  我们认为,“宪法文明”的内涵极为丰富、至少应包括下而几个环节:(1)国家要制定一部较完备的好宪法,既符合国情又具有时代精神;(2)宪法在依法治国中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成为法律体系的核心和基石;(3)在现实生活中,宪法的至上权威高于任何个人或组织的权威;(4)健全宪法解释制度、宪法诉讼制度和违宪责任制度等宪法的自我保护机制;(5)完善宪法监督制度,保证宪法实施的有效性、稳定性和科学性;(6)要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要求,及时依照法定程序对宪法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7)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原则,以人权保障为目标,大力加强宪政建设;(8)宪法要全面实施并达到公民权利的保障有效地控制国家权力行使的理想状态。

  根据上述树立宪法文明的基本要求,就现阶段中国情况而言,虽然有一部较完备的现行好宪法,但由于各种原因,宪法意识不强、宪法地位不高、宪政建设不全、有宪不依、违宪不究、护宪不力的现象在不同的程度上还存在。因此,树立宪法文明,既是依宪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艰巨任务,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首要任务。

  历史经验表明:宪法的至上权威和实际地位,不仅关系到宪法自身的命运,还关系到国家的前途与命运。宪法法律功能的发挥和真实的实施情况,是依法治国和政治文明的建设水平的一个标志。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宪法、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同时,让宪法家喻户晓、步入寻常百姓家,在全社会树立宪法文明的新观念。

  面对世界政治、民主潮流,经济一体化、信息化、知识化的时代,面对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我们法学和法律工作者, 承担着建设政治文明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繁重任务,应充分认识高举宪法伟大旗帜的重要意义,深人探索建设宪法文明的新思路,新举措,树立宪法至上的观念,建设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新的法律文化,为建设宪法文明作出有益贡献。

  写于2003年4月15日

  (原载2003年8月由中国当代文学研究会和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共同编辑的《2003年中国创新与发展论坛》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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