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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

  今年6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全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简称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或香港国安法),并将其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实施。从而使香港在国家安全方面长期“不设防”的状态得到明显改变,一道道保障香港长期繁荣稳定和居民安居乐业的“防波堤”、“安全堤”正在迅速筑起,广大香港同胞拍手称快,齐声高呼“国安立法好”!这个好至少表现在五个方面:

  一、时机选择与准备充分做得好

  笔者从上海移民到香港定居至今已有28年,亲眼目睹了香港经历了大大小小的不同风浪,其中最令人难忘的是亚洲金融危机、非典疫情、国际金融危机、违法“占中”、旺角“暴乱”等一系列严重冲击。但是,“一国两制”香港号这艘航船并没有被这些险恶的风浪击倒。这全靠我国宪法和香港基本法发挥了“定海神针”、“压船石”和香港人“狮子山精神”的重要作用,确保“一国两制”航船始终沿着正确方向驶向前方。但是,香港回归祖国以来,“一国两制”实践在取得举世公认成就的同时,也存在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就是香港特区国家安全问题日益凸显,特别是去年6月“修例风波”以来,在外部势力的策划和支持下,“港独”组织和本土激进分离势力日益猖狂,暴力恐怖活动不断升级,袭击政府机构、银行商店、普通市民,严重挑战“一国两制”原则底线和香港法治;破坏社会稳定、重创香港经济民生,致使香港痛失连续保持了25年的全球最自由经济地位,全球金融中心排名也跌至第六位,今年3月至5月期间的失业率也升至5.9%,为15年来的最高值。

  面临香港当前严峻的现实,5月初,由香港1545位社会各界人士担任共同发起人的“香港再出发大联盟”宣布成立。该组织旨在团结各界人士,凝聚共识,为香港寻找出路。正在这个关键的时间节点上,传来了北京为香港国安立法的好消息,令广大爱国爱港同胞欢欣鼓舞,深感振奋。可见香港国安立法是顺民意、得人心的有一个创举。在短短的8天中,就有近300万市民通过街站签名或网络联署支持香港国安全法,充分反映是人心所向,势在必行。立法时机成熟,事必成。立法是教人向善的艺术。

  从时间上看,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是从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涉港立法《决定》开始起动,到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该法案,并由国家主席习近平公布施行,只有短短的一个多月。在这期间,中央做了深入细致的准备工作,其中包括韩正,夏宝龙同志分别亲自征求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及主要官员、香港立法会主席的意见;香港中联办征求港区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的意见;并召开12场各界人士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而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多次反复审议法律草案,同时邀请香港10多位代表列席幷发言。按照港人的说法最后香港国安法“三读”通过,正当其时,急香港所急,人心所归。

  必须强调指出的是:从香港国安法的全文(尤其是第三、四两章)关于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恐怖活动罪和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和处罚,以及案件管辖、法律适用和程序的详尽而精准的规定,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有关部门多年来汇集、梳理外部势力干预香港事务和应对措施长期思考的结果。没有这方面长期的思想准备和资料积累,香港国安法不可能会如此具有针对性,有力打击四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二、坚守一国与尊重两制做得好

  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为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立法,是在国家层面完善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上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可以说,香港国安法是“一国两制”事业发展的红色航标。

  从香港国安法法律条款的主要内容看:

  首先,强调坚守“一国”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第一章总则第3条明确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对香港特区有关的国家安全事务负有根本责任。香港特区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香港特区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总则第6条还明确规定: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在香港特区的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和香港特区有关维护国家安全的其他法律,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香港特区居民在参选或者就任公职时应当依法签署文件确认或者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区。

  在第二章至第六章的诸多条款内容中,也有不少关于坚守一国原则或“一国两制”方针的规定。例如第7条规定香港特区应当尽早完成香港基本法规定的维护国安安全,完善相关法律。又如,第62条规定香港特区本地法律规定与本法不一致的,适用本法规定。再如,第65条规定,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等等。

  其次,尊重两制差异的合理性和现实性。内地法律属于大陆法系、香港法律属于英美法系,这是历史造成的法律差异现象,幷且在各自的领域实施多年。如何处理这一矛盾,全国人大常委会借鉴制定香港基本法的经验,仍然采取尊重两制差异的有效做法,受到广大香港同胞的欢迎,这体现在香港国安法的许多条款内容中。

  在总则第5条明确规定,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应当坚持法治原则。法律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任何人未经司法机关判罪之前均假定无罪,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任何人已经司法程序被最终确定有罪或者宣告无罪的,不得就同一行为再予审判或者惩罚。笔者认为,这一条规定就是考虑了英美法系(普通法)的传统和习惯,包括罪刑法定、疑犯从无、辩护权利,一罪不二罚等。这同我国现行刑法所遵循的“无罪推定”原则也是一致的。

  第二章第12条规定香港特区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负责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事务,承担维护国家安全的主要责任,并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监督和问责。第四章第40条规定香港特区对本法规定的犯罪案件行驶的管辖权,但本法第55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当然其他条款还有些规定,所有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中央对“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充满信心,也有利香港国安法落地切实施行。

  美国等极少数国家的政客和香港“反中乱港”的几个头目,不顾客观事实与香港国安法的内容,颠倒黑白,胡说香港国安法破坏“一国两制”,甚至把香港变成“一国一制”。这是别有用心的政治图谋,不值得一驳。

  三、惩罚少数与保护多数做得好

  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的颁布实施,针对的就是极少数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就是法律规定的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恐怖活动、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这四类罪行。这从香港国安法的全文(共六章66条),尤其是第三章罪行和处罚的详细规定中可以反映和体现惩罚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和活动的重点对象。第三章共分6节、20条,是香港国安法法律条文最多的一章。

  第三章对危害国家安全的四类罪行,分别有明确的定义和处罚规定。对分裂国家罪的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可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对颠覆国家政权罪的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可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对恐怖活动罪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罪行重大的可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36条明确规定:任何人在香港特区内实行本法规定的犯罪的,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香港特区内的,就认为是在香港特区内犯罪。在香港特区注册的船舶或者航空器内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香港国安法有几个长处:一是将“坚持法治原则”列入总则,并在第39条文明规定,“本法施行之后的行为,适用本法定罪处罚。”(罪刑法定原则)彰显该法恪守国际社会公认的法治原则。二是考虑去年“修例风波”以来,香港特区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存在短板,着力解决最为紧迫、最为突出的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漏洞,织牢维护国家安全的严密法网。三是内地现行的刑法中也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4类罪行的类似规定,但香港国安法的规定较为详细和明确幷且采取了列举式的规定,这种特殊安排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回应了广大香港市民的关切,有力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使担忧香港国安法变成“无牙老虎”的顾虑打消了。

  从根本上说,惩罚极少数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和活动,同尊重和保护香港居民的人权与权利自由是一致的。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保障社会稳定是香港居民充分享有人权和各项权利自由的前提和基础。没有这个前提和基础,尊重人权和权利自由也就无从谈起。在去年“修例风波”期间,黑衣暴徒不仅袭击警员,而且疯狂打砸抢烧,肆意破坏交通设备和公司财产,胁迫香港市民罢工罢课罢市甚至出现恐怖主义行径。在这种恶劣的社会环境中,香港居民连最起码的生命权,健康权,工作权和受教育权等等都受到严重的侵害,那还有什么尊重人权和享受各项权利和自由可言!如今香港国安法惩治极小数就是为了保护大多数。

  为了使香港居民放心吃上定心丸,为了向国际社会郑重承诺,香港国安法在总则第4条规定: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香港特区居民根据香港基本法《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有关规定享有包括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在内的权利和自由。不仅如此,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立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贯穿香港国安法的始终。因此香港居民普遍感觉到香港有希望了,将逐渐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生活工作秩序,只要社会安宁,东方明珠将再放光彩。

  四、三法一体与确保实施做得好

  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颁布施行后,7月1日人民日报评论员在一篇题为《一国两制行稳致远的压舱石》文章中指出:“世界上任何国家,无论是单一制还是联邦制国家,安全立法都属于国家立法权力”香港国安法“是一部兼具实体法,程序法和组织法内容的综合性法律。”这立即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与热议,普遍认为这是国家安全立法史上的一个新的创举,这部法律不仅堵塞了香港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存在的法律漏洞,有力打击反中乱港势力的嚣张气焰,更重要的是将从建立组织机构方面确保法律的实施,有效防控国家安全风险,筑牢一国两制的根基,长期促进香港的繁荣稳定。

  所谓“实体法”也称“主法”、“主体法”,“程序法”的对称。18世纪英国法学家边沁提出。他将法律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两。实体法指从事实关系上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如宪法,民法,刑法,婚姻法等。所谓“程序法”也称“诉讼法”“审判法”“手续法”等。程序法专指规定实体法运用的手续即规定诉讼程序的法律,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这种分类法后为各国所普遍采用,认为程序法和实体法紧密相联,缺一不可。而“组织法”是指专门规定某些国家机构的性质、组成、任期、活动原则和职权范围的实体法,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等。

  就香港国安法而论,是非常巧妙的把刑事实体法、刑事程序法和相关机构的组织法“三法”融合为一体,其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国家及其人民的安全。这充分彰显了立法者的政治智慧和担当精神。

  刑事实体法:主要体现在香港国安法的第三章罪行和处罚。第一、二、三、四节分别对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恐怖活动罪、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构成、特征和刑事处罚做了全面而准确的规定。第五节其他处罪规定和第六节效力范围也很重要,对于人们全面瞭解刑事实体法的内容是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刑事程序法:主要体现在香港国安法的第四章案件管辖、法律适用和程序。这个问题极其复杂,但强调在一国两制的框架下,除了个别情形外,在一般情况下,香港特区对本法规定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管割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立法、侦查、监控、审判和刑罚的执行的诉讼程序事宜,适用本法和香港特区本地法律。未经律政司长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就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提出检控等等。

  刑事组织法:主要体现在香港国安法的第二章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和机构;第五章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机构。根据第二章规定香港特区设立新的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负责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事务,承担维护国家安全的主要责任,并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监督和问责。同时对与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组织人员、职责范围、设立国家安全事务顾问、警务处设立维护国家安全的部门、配备执法力量等相关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根据第五章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区设立新的维护国家安全公署。该公署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行使相关权力。公署人员由中央人民政府维护国家安全的相关机构联合派出。并对驻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的职责范围、遵守全国性法律和香港特区法律、经费由中央财政保障,以及公署应当加强同香港中联办、外交部驻香港特派员公署,解放军驻香港部队的工作协同,公署应当与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中央驻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建立协调机制等等做了详细的规定。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为香港国安法的实施创造了重要前提和基础,但是香港国安法不会自动实施,只能通过相关的执法机构和人员去贯彻实行。新设立的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和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区的维护国家安全公署,正是从组织和执行人员的配备上去确保香港国安法的正确实行,从而使香港由乱到治走上正常的法制轨道和长治久安,为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提供坚强的法律保障。

  五、根本责任与宪制责任做得好

  我们国家历来重视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的两个积极性。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的制定和实施是两个积极性的又一个范例。对此,香港国安法第一章总则第3条有明确的规定。

  但是,极少数国家的高官和政客却指责“香港国安立法是破坏一国两制”,中央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公署是“破坏香港高度自治、干预香港内部事务”。这连起码的政治法律常识都没有。早在1987年4月16日,邓小平会见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时的讲话就说明:“切不要以为香港的事情全由得香港人来管。中央一点都不管,就万事大吉了。这是不行的,这种想法不实际。中央确实是不干预特别行政区的具体事务的,也不需要干预。但是,特别行政区是不是也会发生危害国家根本利益的事情呢?难道就不会出现吗?......保持中央的某些权力,对香港有利无害。大家可以冷静地想想,香港有时候会不会出现非北京出头就不能解决的问题呢?”

  今年上半年,中央考虑制定香港国安法时,基于对香港特区的充分信任,中央授权特区管辖絶大部分案件,这充分体现了中央对香港特区高度自治的尊重。中央保留的一点权力,只是特定情形下对极少数危害国家安全案件的管辖权,其目的在为香港维护国家安全守住底线。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谭惠珠说得更深刻:“国安问题很复杂、很专业,有些还涉及国防、外交,不是香港警队可以单独应付的,一定要有国家级队伍入驻香港,以指导、监督、支持香港警队有效维护国家安全。”

  行政长官林郑月娥作为香港特区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政策和基本法的第一责任人。她在香港国安法立法前夕,就多次表示,特区政府十分支持国安立法,并将全面积极配合国家安全相关的立法工作。香港特区以后还要建立一个更加健全的执行机制,加强执法能力。她同时呼吁社会各界积极反映相关意见。香港国安法颁布实施后,林郑月娥又多次表示,在这个历史性时刻,我能领军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担任维护国家安全法的任务、使命光荣,责任重大,将会竭尽所能,履职尽责,同各有关方面通力合作,确得“一国两制”行稳致远。

  林郑月娥说到做到:6月30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在日内瓦开幕,她作为人权理事会贵宾发表视频发言,呼吁国际社会尊重中国维护国家安全的权利,并表示只要香港国安法实施、定能安然度过“修例政治风暴”,在恢复稳定的同时变得更强。同日香港国安法刊宪公布,即日晚11时生效。

  7月1日,香港特区政府举行升旗仪式及酒会,庆祝香港回归祖国23周年。林郑月娥表示,香港国安法体现中央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的决心。特区政府要让国家安全概念落地生根。2日,根据行政长官林郑月娥的提名,国务院决定:任命区嘉宏为入境事务处处长;任命 陈国基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秘书长。3日,依照香港国安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任命骆惠宁为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国家安全事务顾问;任命郑雁雄为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维护国家安全公署署长,李江舟、孙青野为副署长。同日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简称香港特区国安委)宣布成立,林郑月娥担任主席。成员包括政务司司长张建宗、财政司司长陈茂波、律政司司长郑若骅、保安局局长李家超、警务处处长邓炳强、警务处副处长(国家安全)刘赐蕙(女),入境事务处处长区嘉宏、海关关长郑以海和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陈国基。陈国基同时兼任特区国安委秘书长。同时,特区政府律政司就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而设立的专门检控科也正式成立。

  7月5日,林郑月娥及特区政府主要官员在香港《文江报》发表文章表示,香港国安法的立法在完善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上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他们会担起维护国家安全重任,确保国安法有效实施。6月,香港特区国安委举行首次会议,全体成员出席,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的国家安全事务顾问列席会议。林郑月娥主持会议,进一步明确国安委的职责,其工作信息不予公开。7日,香港国安法第43条实施细则在港刊宪公布。随后特区政府代表将向立法会议员讲解《实施细则》的内容。8日,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在香港揭牌。宣告中央驻香港国家安全公署正式成立并开始运行,这对香港健全国家安全制度具有标志性意义。至此,中央及香港特区为全面实施香港国安法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基本上告一个段落。在短短的8天中,香港特区马不停蹄做了许多有效的配合工作,一环紧扣一环,决心之大、速度之快、效率之高、值得称赞。

  综上所述,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所说: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是“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根据宪法、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相关决定”制定的。“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制度机制作出了法律化、规范化、明晰化的具体安排。法律充分考虑两种制度差异和香港具体情况,与维护国家安全的全国性法律相衔接,体现‘惩治极少数、保护大多数’的原则,为维护国家安全和香港长治久安、长期繁荣发展,为确保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为保护外国人在香港的合法权益和外国投资者的权益,为确保‘一国两制’事业行稳致远提供了法律支撑和保障。”

  现在,最重要的问题是要扎实推动香港国安法的有效实施。在法律实施过程中,要坚决防范反中乱港势力诋毁抹黑、借机生事,坚决反对外来干涉,增强斗争精神。同时要学习好、宣传好、阐释好,为香港国安法有效实施创造良好社会条件龢民意基础。

  写于2020年7月中旬

  (原载《大国军魂·国防英贤谱》,中国图书集团出版社2021年12月出版,庄金锋是唯一的封面人物,副标题是这次出书时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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