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省长官公署在1946年8月22日颁布了《台湾省剧团管理规则》
第一条 本省剧团(戏班包括在内)之管理,除法令另有规定之外,依本规则之规定行之。
第二条 本省长官公署宣传委员会(以下简称宣传委员会)为管理本省剧团之主管机关。
第三条 凡欲在本省组织戏团者,须由主持人向宣传委员会申请登记,经核准发给登记证后,方准在本省境内演出,其在本规则施行前已成立之剧团应于本规则公布施行后二十日内补行登记。
第四条 剧团登记,分成立登记及上演登记。
第五条 剧团申请成立登记时,应记载下列登记各事项:
一、剧团名称。
二、主持人姓名
三、地点
四、内部组织。
五、主要演员。
六、经费状况。
七、设备情形。
第六条 剧团申请上演登记时,应记载下列各事项:
一、剧本名称。
二、着者姓名及著作时间。
三、上演地点与时间。
剧团如与上演无剧本之旧剧者,应附剧情及对白之说明书。
第七条 剧本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上演:
一、违反三民主义者。
二、违反国民政府政令者。
三、违背时代精神者。
四、妨碍风化者。
第八条 剧团违反本规则规定不申请登记者,除禁止演剧外,并得处主持人以七日以下之拘留,或五十元以下之罚(金爰)。
第九条 本规则规定之申请表及登记证,其格式另定之。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日施行。